投書 : 北黃岡市司法機關徇私枉法包庇縱容犯罪份子

標籤:

【大紀元9月1日訊】控告狀

控告人:龍迎慶,男,1986年月30日出生,漢族,學生,住湖北省黃岡市電子公司家屬區,系彭革濤犯罪團伙綁架案受害人。

控告人:曹春肖,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漢族,失業人員,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之母,身份證號碼:4221219560406082。

被控告人:(原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彭革濤,男,1971年2月出生,漢族,麻城市人,初中文化,農民,住張家畈鎮盧棟村12組張家灣,因涉嫌綁架罪於1998年10月2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力終身,並處罰金3000元,未服刑判決後被莫名其妙的釋放。

案由:
控告人因被控告人犯綁架罪一案,不服一、二審法院無視黨紀國法,以權代法並惡意串通。在本案的刑事訴訟活動中有悖於《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的宗旨和本意,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在刑事審判活動中竭力偏袒包庇被告人,故意違背了事實和法律作枉法判決。因本案是一起震驚全國的典型的徇私枉法案例,現依法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98)黃州法刑初字第72號,二審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1998)黃刑終字第141號。並請求依法再審或提審本案。
二、請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8條之規定對本案的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三、請求依照《刑法》第36條,《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一款,《民法通則》第119條之規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四、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依法賠償控告人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38.6萬元。

事實與理由

1997年元月8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彭革濤身著警服偽稱自己是公安局的,欺騙年僅10歲正去上學的控告人龍迎慶,將其誘騙到東湖辦事處余家灣村一組87號其表兄余勝炎租住屋內。威脅控告人龍迎慶說清家庭成員及經濟收入狀況,爾後鎖其家中到附近公用電話亭向龍母親曹春肖打電話,聲稱自己是派出所的,說曹的兒子被人扣留綁架,要曹送6萬元錢在江邊贖人。遭到龍母嚴正拒絕並向110報案。被控告人見綁架勒索不成迫於無奈至中午才放龍回家。龍受此驚嚇後心理受到強烈刺激極度緊張而惶惶不可終日,對其學習和正常生活帶來嚴重危害。

案發後被控告人自知難逃法網於次日畏罪潛逃,1998年8月12日從深圳回家後被抓捕歸案。一、二審判決所述在親屬的帶領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情節純屬偽造虛構,事實上案犯的供述自己是98年8月11日被抓的,而1998年8月12日檢察院胡文才所作的電話記錄內容與案犯供述自相矛盾,其投案自首之說實難圓其說,疑點眾多難令人信服。

加之胡文才與張文先的兒子張建是同事,而案犯彭的妻子又是張的侄女這一裙帶關係,才使得胡的虛假證明在彭的自首情節認定上得以順理成張。

本案是有預謀的團伙作案,實施綁架犯罪是多人共同犯罪。本案刑事訴訟有意遺漏共同作案的犯罪人員,其中余勝炎就是犯罪團伙成員之一,控告人龍迎慶的陳述也印證了這一事實。

1997年一年之內黃岡市共發生了3起綁架案件。其餘兩案罪犯已判無期和17年有期徒刑。《刑法》第239條明文規定其綁架罪的法定刑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份子的決定》第二項第一款,也明確了綁架罪是我國刑法嚴厲打擊的刑事犯罪。而本案中的案犯在作案過程中的犯罪事實,作案手段和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是極大的。也證明了本案犯是一個十惡不赦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憤的團伙作案的主犯和首要份子,本應從重處罰嚴判。卻不知被判11年有期徒刑後不到一年就被莫名其妙的釋放。這種公然肆意踐踏和猥褻蹂躪法律的行為實令人震驚和悲哀。如此司法何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何以用《刑法》同一切犯罪份子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力?

司法機關不履行法定的職責和義務,包庇縱容犯罪份子,任其逍遙法外,反而四處活動對被害人進行瘋狂地打擊報復,中央下達的一系列惠民政策在被害人身上也被他們非法剝奪(如下岡證、低保、醫保……),致使全家人蒙冤受屈而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擊和經濟損失。

以上事實有《偵查卷宗》,案犯的《供述》,受害人的《陳述》《病歷》等重要證據在案佐證。這些證據前後互相印證已形成了完整的事實依據的鏈條,有著客觀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的事實依據加以確認。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照《憲法》第33條第二款,第41條第二款,《刑法》第26條、第61條,《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206條之規定。本著:「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請求依法秉公判決。

控告人:曹春肖

2009.8.28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馮正虎:嚴懲截訪 保障人權
核事故、核投毒被害母女致溫家寶的求救信
審判法輪功學員是非法的司法霸道
吉林通化市公安副局長竟是黑幫頭子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