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陳鎮慧雖免刑 但需攤還1億元犯罪所得
【大紀元9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1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家相關案件今天宣判,前總統府專員陳鎮慧獲得免刑,但是必須與陳水扁等人共同攤還犯罪所得約新台幣1億元。合議庭表示,由於陳鎮慧是共犯,依法須追繳犯罪所得。
法院判決書指出,陳鎮慧因長久受僱於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且因陳水扁擔任總統,才能進入總統府服務,感念陳水扁的知遇之恩,所以配合2人需求、指示而犯罪。合議庭認為,國務費案遭侵占、詐領的錢,都用於陳水扁、吳淑珍及其家人,無法認定陳鎮慧有任何不法所得。
合議庭認為,陳鎮慧於偵查、審理時,已將製作的支出明細表及收支總表大致交代清楚,有助釐清全案始末,讓本件重大貪污輪廓得以呈現、真相可以重見天日,讓陳水扁、吳淑珍等人的犯罪得以明朗,而受司法審究,對杜絕公務員貪污犯罪的貢獻重大。
由於特偵組檢察官當庭向合議庭請求,陳鎮慧所犯各罪都可以依證人保護法中的污點證人部分讓她免除其刑,因此諭知陳鎮慧免刑。
不過,合議庭認為,由於陳鎮慧在國務費案中,被認定為貪污共犯,雖然她沒有因而得利,但是依法也必須共同分攤、追繳犯罪所得。
因此,雖然陳鎮慧獲得免刑,但還是必須與陳水扁、吳淑珍、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共同繳回犯罪所得近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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