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公民的配偶申請移民局延緩行動的指導
【大紀元9月13日訊】美國國土安全局局長Janet Napolitano曾於2009年6月9日曾宣佈如果美國公民在與外籍配偶結婚兩年內去世,移民局在美國公民去世兩年內將不對那些目前居住在美國的外籍配偶及其21歲以下未婚子女的移民申請做出不利的決定和採取遞解出境行動,即所謂的移民局延緩行動(deferred action),如果可能導致申請被拒的唯一原因為公民在與外籍配偶結婚兩週年之前去世,這種情況被稱之為喪偶懲罰(widow penalty)。繼此宣佈之後,移民局於2009年8月31日又公佈了去世公民的外籍配偶如何申請移民局延緩行動的具體指導規定並且對申請有關的問題通過問答的形式進行進一步解釋。根據移民局公佈的指導規定,符合條件的公民配偶及其子女可以向移民局提出延緩行動的申請並有可能在移民局批准延緩行動的兩年中取得工卡和旅行證。下面我將通過問答形式對移民局新近公佈的指導規定中的一些主要方面向大家進行介紹。
問:什麼人可以申請移民局延緩行動?
答:如果美國公民在與外籍配偶結婚後兩年內去世,那麼符合條件的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可以申請移民局延緩行動。外籍配偶必須在公民去世時沒有和公民依法分居(legally separated)或離婚,外籍配偶沒有再婚,並且外籍配偶目前居住在美國。符合條件的子女包括目前未滿21歲並且目前居住在美國的未婚子女(特殊條件下某些超過21歲的子女仍可申請)。
問:什麼人不可以申請移民局延緩行動?
答:下列人員不可以申請移民局延緩行動:居住在國外的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及其子女,如果外籍配偶在公民去世後再婚(無論再婚後是否離婚),公民配偶在公民去世時和公民依法分居(legally separated)或離婚,及在美國出生或已取得美國公民的子女。
問:遞交了I-130移民申請後能否申請移民局延緩行動?
答:可以。無論去世的公民是否為其遞交了I-130移民申請,公民配偶都可以申請移民局延緩行動,但在延緩行動申請中必須註明公民在與其外籍配偶結婚不到兩年去世。
問:移民局延緩行動申請的期限是什麼?
答:根據上述指導規定,符合條件的外籍配偶和子女必須在2009年5月27日後兩年內提出移民局延緩行動的申請,除非上述規定有所改變。
問:移民局延緩行動申請的有關文件及費用是什麼?
答:移民局延緩行動申請需提交I-360表格及有關文件,包括結婚證、已故公民的公民身份證明和死亡證等。移民局的申請費為375美元。
問:移民局延緩行動申請獲准意味著什麼?
答:如果移民局延緩行動申請獲准,移民局將發出有效期為兩年的批准信。獲准的申請人可以在批准期間在美國合法逗留並可以申請工卡和旅行證。然而,移民局延緩行動申請獲准並不能消除批准前累積的非法居留記錄並且此批准並不表示其他不良移民記錄的豁免。另外移民局延緩行動只是移民局行使其裁量權在特定的短期內不採取移民執法行動的臨時解決方案而不是一個永久的解決方法。移民局延緩行動的獲准並不改變任何移民身份。只有通過立法程序對現有的法律進行改變才能徹底的解決所謂的喪偶懲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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