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僑民海外所得自明年起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大紀元9月16日訊】台灣行政院核定將於2010年1月1日開始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明年一月起個人取得的海外所得,須於2011年5月辦理申報,國外薪資、基金收益、證交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等所得全部包含在內。財政部已擬妥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所得稅辦法,對「海外所得」來源地區做出明確規定,除大陸地區因目前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自大陸的所得已被納入課稅,免再申報最低稅負之外,明年起凡取自香港=E 3澳門、歐美等全球所得者,都將是最低稅負課徵對象。
‧ 課稅適用對象:
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之適用對象為所得稅法第7條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指以下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課稅方式:
依據財政部擬訂的課稅辦法,納入課稅的海外所得種類,比照國內所得多達十種,包括薪資、利息、租賃及權利金所得、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競技或機會中獎、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海外所得達100萬且與其他應納最低稅負所得合計達到600萬元以上者,即需依法申報 ,但未必應繳稅。當國內加計國外所得達到600萬元以上時,需按20%稅8 7計算基本稅額,當基本稅額大於在國內繳納之綜合所得稅時,還可再減除在海外已繳納之稅額後,計算實際應繳納之基本稅額,所以僅有少數高所得者之海外所得,才可能需要繳稅。計算方式如下: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20600萬) × 20%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台財政部強調,最低稅負施行至今已達四年,每年課徵對象全國不到5,000戶,只占全體申報戶的千分之一。最低稅負對海外所得課稅,原本就是只有金字塔頂端的高收入族群會受影響,台灣自明年起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具有公平課稅的實質意義。
為便利海外民眾查詢此項新稅制的訊息,財政部提供以下查詢管道:
1、財政部網站「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查詢專區網址:
http://www.dot.gov.tw/display/show.asp?id=2129&lang=1&expand=4&thisitem=199&modify=1
2、財政部賦稅署專責人員:倪麗心(督導)
聯絡電話886-2-23228000轉分機#8695
電子郵件信箱:b0@mail.mof.gov.tw
3、駐洛杉磯辦事處聯絡人:陳翠琴(秘書)
電子郵件信箱:003917@webmail.customs.gov.tw
聯絡電話:1-213-380-4855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