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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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6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佈雷克、亞微華盛頓報導)陪審團制度是美國民主的重要組成部份,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美國人被傳喚擔任陪審員,因為這是美國法律規定每位公民所必須履行的義務。下面我們就來介紹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如何運作的:陪審團的起源和種類。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早期移民者在兩百多年前從英國移植到北美的。1776年,美國擺脫英國的殖民統治實現獨立時,從英國繼承了刑事和民事訴訟的陪審團制度。康奈爾大學法學院教授傑弗里.拉赫林斯基介紹了陪審團制度的起源。

拉赫林斯基說:“英國的法律體制包括了陪審團制度,無論是在被告接受審訊並有可能被關入監獄的刑事訴訟中,還是在公民個人因金錢或其它非刑事問題而發生爭執的民事訴訟中,都設有陪審團。但是,美國的開國先父認為陪審團制度對人們的自由如此重要,因此他們把無論刑事訴訟中、還是民事訴訟中,每位公民享受由陪審團審訊的權利,明確地寫入美國憲法的民權法案之中。”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除非大陪審團提出公訴,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譽罪的審判;第六修正案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和公開審訊的權利;第七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如果爭執價值超過20美元,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就應該得到保護。

美國的陪審團分三種,最常見的是小陪審團,人數最少5到6人,最多可達12人。傳統上講,刑事案件有12名陪審員。陪審團通常審訊1到2天,但是複雜案件有時會持續審訊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除小型陪審團外,美國還有兩種大陪審團,第一種是提出起訴的大陪審團,它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對某人進行審訊。陪審團如果決定有足夠的證據,就會提出起訴;第二種是進行調查的大陪審團。在涉及有組織犯罪或官員涉嫌腐敗案件中,陪審員會被要求批准蒐集證據,以便立案。有些調查由法醫陪審團聽審。法醫來自當地的醫務檢查人員。在某人死亡原因可疑或不明的情況下,法醫通常會叫6名陪審員進行死因調查聽審。

審訊過程中,雙方律師會向證人交叉提問,同時向陪審團做開場和終場陳述,法官也會向陪審團做出指示,解釋指導陪審團裁決的法律。之後,陪審團就開始進行不公開審議。他們會選出一個帶頭人,並努力就判決達成共識。大多數州要求刑事訴訟中所有陪審員必須做出一致判決。如果陪審員無法做出一致判決,法官就要宣佈失審,然後檢控官決定是否對案子進行重審。

陪審員決定事實問題,法官決定法律問題。在有些情況下,法官也可以推翻陪審團的判決,但是,這種情況不常見。敗訴方可以不服法官和陪審團的決定而向高級法院提出上訴。陪審團幾乎從不施以判刑,不過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在可以被判處死刑的謀殺案件中,是把被告處以死刑,還是處以終身監禁,陪審團會被請求提出自己的建議。

根據美國法律,一個人在被判定有罪前均為無罪,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無罪推定”原則,而且美國憲法保護公民不受“雙重危境”的侵害,也就是說,被告不能因同一罪行而受到兩次審訊。但是如果案件失審,檢控官就有可能進行重審,直到陪審團做出判決為止。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或是判定“有罪”,或是判定“無罪”。他們即使不能百分之百肯定被告無辜,也有可能判定他無罪。因為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員只要對某人被指控的犯罪有合理的懷疑就可以這麼做。

但是,在民事訴訟中,個人和組織如果認為自己遭受了民事冤情,可以到法庭提出訴訟。很多訴訟不經審訊就得到解決,但若審訊照常進行,陪審員無須採取“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的標準審理案情,而只需判斷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犯罪指控就可以了。陪審團最後判予的賠償金額,可能正好是原告所要求的,也可能少於原告提出的數額。若多於原告提出的數額,那是因為陪審團希望藉此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

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芭芭拉.巴布考克分析了陪審團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區別:“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必須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才能認定一個事實,這是要求非常高的證據標準。但是,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只要提出優勢證據,也就是50%以上的證據,就勝訴了。因此,它比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據標準要容易一些。”

關鍵詞: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小陪審團,大陪審團,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優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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