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魁省防範金融詐騙新舉措 聯邦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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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甄秀欣加拿大蒙特利爾綜合報導)為了保護金融詐騙案受害人的利益,使作案者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加拿大魁北克省政府9月13日宣佈,將實施一系列新措施,嚴懲白領罪犯和保護魁北克民眾的利益。同一天,加拿大聯邦司法部長表示,將對嚴重欺詐罪犯引進強制性監禁刑罰,作為嚴懲白領犯罪立法的一部分。

修改刑法 嚴懲金融詐騙主犯

魁北克省政府新措施的主要內容,包括了修改刑法中對白領犯罪的懲罰條款,以尋求對罪犯更嚴厲的刑罰;擴充執法人員以加強對金融市場從業人員的管理;提高對提供非法投資產品的個人和企業的檢控;增加對投資者的資訊教育等四大方面。

今年7月初,魁北克省出現瓊斯(Earl Jones)金融詐騙案,該案受害者對省府遲遲不做反應極為不滿。8月中旬,魁北克省上訴法院將2005年中暴出加國有史來最大的金融詐騙犯溫森‧拉克華(Vincent Lacroix),由原來入獄12年的刑罰減成不足一半,再次引發民眾不滿。

依照目前刑法,金融詐騙屬於非暴力犯罪。眾多金融詐騙案的白領罪犯往往在服滿六分之一刑期,就能申請假釋。由於刑法屬於聯邦政府的職責範圍,對此魁省司法部長凱薩琳‧韋爾(Kathleen Weil)已向聯邦司法部請求,延長白領罪犯的判刑期限。

對於魁省提出嚴懲金融詐騙犯和提高最低量刑的要求,聯邦司法部長羅伯‧尼科爾森(Rob Nicholson)9月13日表示,聯邦政府將對嚴重欺詐罪犯引進強制性監禁判刑,作為嚴懲白領犯罪立法的一部分。

新法例將修改《刑法典》(Criminal Code),加入對欺詐的強制性懲罰,允許法院對情節嚴重犯考慮給予更長的刑期,並要求法庭考慮實施對受害人賠償的命令。

尼科爾森說:「這項法案將承認這類欺詐行為的受害者,等同在小巷裏被搶劫的受害人。此外,在失去金融保障和信任,以及感受到屈辱等方面的影響,可以視為因肢體威脅和恫嚇而受到的傷害一樣嚴重。」

加強防範教育

魁北克省財政部長雷蒙‧巴尚(Raymond Bachand)指出,省府雖然在2005年對詐騙就開始實施一些詳細防範措施,並取得顯著成績,但魁省政府依然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

魁省司法部長凱薩琳‧韋爾(Kathleen Weil)指出,多名部長正在研究健全的方案,集中教育大眾,尤其是老年人,讓他們提防無恥的詐騙份子榨光他們的血汗錢。她說:「我們目前工作重心是預防犯罪,我們對民眾、受害人深感同情,但是我們得把眼光放得長遠一些,以確保修改刑法後能確實改善情況。」

設立專門機構 防患於未然

魁省安保部門將投入更多人員,成立新的專門小組來處理白領犯罪,加強對金融詐騙、資金挪用、腐敗和貪污的管理。魁北克的金融市場管理局也將建立一個網路偵察專隊,搜尋在網路、電話簿、公司註冊處、報紙等媒體上,提供非法投資產品的個人和企業,並在秋季推出對提防白領犯罪的宣傳教育。

對受害者 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針對金融欺詐案受害人提出的政府賠償要求,魁省財長巴尚表示,政府也將採取措施,確保受欺詐的受害者得到一定的政府補償,保障其生活必需品,但是政府將無法提供全額賠償,因為這份開支將會過於昂貴。

如何認清白領犯罪的欺騙性

史上最大的金融欺詐案「龐氏騙局」主犯麥道夫,自6月在紐約被判監禁150年後,擁有眾多金融資產的人們都不約而同地在思考一個問題:如何認清白領犯罪的欺騙性。

在犯罪學中,美國犯罪學家愛德溫‧蘇瑟蘭(Edwin Sutherland)曾在1949年對白領犯罪下過定義:「一個體面的和社會高地位的人,在所從事的職業活動過程中犯下的罪。」

白領犯罪與企業犯罪(corporate crime)重疊,因為白領雇員有更多的機會進行到欺詐、賄賂、內幕交易、貪汙、電腦犯罪、偽造等。

白領犯罪具有以下特徵:

–由個人或機構所從事的詐騙性違法或非倫理行為,通常是社會上層或受人尊敬的人,為了個人或機構利益,在合法的職業活動過程中違反信託責任的行為
–高階層與受人尊敬之人,在職業活動過程中之違法行為
–商業犯罪及違反工商經濟法規的集體行為
–利用市場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
–利用商業或政府中信用地位進行犯罪的行為
–職業犯罪

法學界人士認為,由於白領犯罪的教育和社會地位高,人際關係脈絡良好,熟知相關法律規範,因此於犯罪前都經過縝密計劃,受害者往往無法預防。

有學者建議,對白領犯罪最有效的社會控制是,除了讓行為人傾家蕩產外,還要讓他們對其違法行為覺得羞恥。要做到這一點,整個社會應該從小就加強道德觀念教育,才是治本的做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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