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聲請釋憲案延宕 大法官挨轟
【大紀元9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鈺雄等多位法律學者昨日在一場研討會中,一面倒認為大法官會議應儘速完成前總統陳水扁聲請的釋憲案,政大副教授姜世明說,大法官遲未做出釋憲案,政治性考量多於法律面。
*法學界質疑 政治性考量*
在備受矚目的北院分案、扁案更換法官是否遵守「法官法定原則」議題,林鈺雄、姜世明等學者認為,北院在分案等事務分配方面,不符合法官法定原則。
北院法官林孟皇挺身為北院辯解,認為均無問題,但直言:「老實說,沒有人願意辦扁案,才有那麼多紛爭。」他也認為,北院換法官一事,「做了一個沒有智慧的決定」。
司法院高層官員指出,大法官會議採絕對多數決,目前十五個大法官中,至少達三分之二,即十人以上有共識才完成釋憲案,對外界意見均不予回應。
*盼弭平爭議 應儘速釋憲*
法官協會昨日在台大召開「法官法定原則研討會」,由前大法官孫森焱主持,吸引一、二審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學界等近百人與會,偵辦扁案的特偵組檢察官周士榆也到場聆聽。
孫森焱開宗明義,就提醒主講人最好勿針對敏感的個案發言,但是,前總統陳水扁聲請釋憲案至今仍無結果,主講的法律學者都頗有意見,大法官幾乎成為砲轟的箭靶,認為應儘速做出釋憲案。
姜世明認為,原以為扁聲請釋憲案會儘快做出解釋,沒想到大法官會議考量政治性比法律層面還多,他不得不對大法官「抱怨」一番。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沈冠伶說,九十一年的民意調查,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竟比算命師還低,大法官對扁案做出的釋憲案是在這關鍵時刻可扮演關鍵角色,也等於是弭平爭議的終結者,應儘快完成釋憲案。
曾應邀參與司法院舉辦的釋憲案公聽會的中研院法律所助理研究員黃國昌認為,大法官釋憲案遲未能做出解釋,應該和至少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的共識決有關。
有關北院刑案分案要點、更換法官是否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等問題,林鈺雄提出質疑說,在德國,接受公平審判、遵守法官法定原則,猶如無罪推定一樣重要,他反問:「我國一般法院還有法官法定原則嗎?」用語辛辣。
沈冠伶認為,法院應採一般、抽象等規則去分案,避免針對個案去做特別指定,以確保審判的中立性和獨立性,任何被認為可能有行政介入、或上下其手空間的情事都應避免。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專訪)審理扁案突然更換法官,遭外界質疑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東海大學法律系系主任陳運財昨天指出,獲悉扁案被透過庭長會議等司法行政手段合併審理時「讓我很訝異」,這有違審判獨立精神;實際上,應由被告等當事人向上級審(扁案的上級審就是二審的高院)聲請裁定才對,且合併之前也應讓當事人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陳運財表示,無論是日本憲法規定「禁止恣意裁判」,或德國基本法有關「法官法定原則」,都要求法院審判必須符合公平、正當程序,這和我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第八十條明定審判獨立,都屬於審判權的核心領域,目的都是建構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而遇有相牽連案件牽涉到合併審理問題時,應透過裁定審判為宜,不允許透過行政手段併案審理。
陳運財說,當得知台北地院依該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四十三條等規定,將有相牽連關係的扁案前案、後案,以有合併審理需要,逕由地院庭長會議決議、再經院長楊隆順核准後,竟依「後案併前案」原則併案審理,「讓我驚嘆不已」,也訝異法院竟然還有這種規定。
他說,此做法形同容許法院高層,藉司法行政對個案審理的審判核心領域進行實質干涉,顯然與刑訴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八七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意旨相違背,也違反當事人受公平審判的訴訟權益。
陳運財認為,如果當初後案的重金庭審判長周占春,和前案一般庭審判長蔡守訓無法達成協商,都願交由對方承審,一般而言,這種案件就不宜合併審理;較為理想的做法,應是再徵詢被告或檢察官等當事人向上級審(高院)聲請裁定,而非逕由地院庭長會議決定,否則可能構成「恣意裁判」而違反審判獨立及侵害被告受公平審判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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