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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限制求職者年齡 最高可罰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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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2日電)不少招募工作中會出現「40歲以下」、「26歲以上」等條件,這種看似習以為常的字眼,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規範,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今天表示,台灣人口快速老化及生育率明顯下降趨勢,桃園縣政府希望企業雇主重新審視中高齡勞動力運用的價值,甚至推動及促成新舊經驗與技術傳承。

勞動及人力資源處表示,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如果違反規定者,可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5條,處以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及人力資源處處長湯蕙禎指出,以「年齡」為由,對求職人在招聘過程或對受僱者在僱用期間施予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都應該禁止。

其中包括,招募廣告上出現「40歲以下」、「26歲以上」、「25~40歲」、「甫自大學畢業者」、及「不得有老花眼」等應徵條件,都會因為涉及年齡限制,造成負面影響,阻礙某些年齡層的求職,依法應該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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