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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提案 法院及檢察署主動發證人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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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20日電)有鑑於多數民眾為盡義務出庭作證後,不知可向法院或檢察署申請日費、旅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翁金珠提案修法,規定法院或檢察署應主動發給證人日、旅費,以保障其權益。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應發給證人法定日費及旅費」,而刑事訴訟法則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兩者有差異。

翁金珠今天上午受訪時表示,證人出庭是以國家為發動主體,要求證人協助釐清案情,通常會影響證人日常工作、作息,若要他們自行請求日、旅費,不甚合理;另外,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數月前出庭作證,領取證人費,本是權益,卻遭媒體批評。

翁金珠說,一般民眾視法院為畏途,作完證大多儘速離開,不知自己權益。所以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75條及第194條,比照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或檢察署應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

根據提案說明資料,以2008年為例,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全年所簽發刑事證人傳票為17萬8856次,但實際核發證人日旅費僅6萬2507次,即高達11萬6349名證人未領日、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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