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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媒合公益化 台移民署加強取締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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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2日訊】 (大紀元記者林秀麗台灣台北綜合報導)為落實推動跨國(境)婚姻媒合公益化、非營利化之政策,移民署籲請台灣人民及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配合政府政策,以保障受媒合當事人權益及提升台灣人權保障形象,並避免受罰。

移民署表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不得廣告,若有違反者,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罰鍰。為避免業者持續非法經營,移民署透過各項查察機制,針對違法行為加強取締。98年8月計查察違法跨國(境)婚姻媒合案件21件,另經查事證明確並予裁罰者7件,均為違法於網站或有線電視臺刊載(播)跨國(境)婚姻媒合行為,裁罰金額計120萬元。

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1項,與第76條第1款規定,公司或商號不得從事跨 國(境)婚姻媒合。但為保障現行業者權益,同法第61條規定,95年9月26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的公司及商號,自97年8月1日 起,給予1年緩衝期,1年緩衝期已屆滿。

移民署同時提醒有意尋找外國對象的民眾,相關資訊可至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頁中的「跨國境婚姻媒合資訊專區」點閱查詢及下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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