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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購物少收錢 收銀員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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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22日電)莊姓女子在二林鎮1家超市擔任收銀員、補貨等工作,莊姓女子多次利用友人施姓女子到超市購物的機會,少收新台幣700多元,同時和施女共用物品,遭彰化檢方處以緩起訴處分。

檢方緩起訴書指出,莊姓女子在彰化二林1家超市擔任店員,負責櫃台收銀、補貨和盤點等工作,不過莊女卻在今年4月份,利用友人施姓女子到超市購物的機會,施女原購買4、500元的商品,卻只收133元。

檢察官查出,莊姓女子在同1個月再次利用施女到超市購買沐浴乳、豆乾等400多元的商品,卻只向施女收50元,另外將施女購買的東西以退貨方式,沒有向施女收錢,再共用這些物品。

緩起訴書說明,被告莊姓女子犯後坦承犯行,同時和超市達成和解,加上被告犯行無礙於公共利益的維護,處以緩起訴,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應在緩起訴期間參加1場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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