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飆:英國重建制衡結構
【大紀元9月25日訊】近日,英國上院司法委員會在完成最後一批案件審理之後,按議會本月初通過的《最高法院規則》,12位大法官將從威斯敏斯特宮搬入裝飾一新的最高法院大樓,從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將以一個獨立的政府分支重新開始運作。這項改革最直接的後果是,上院被剝離了其最後一項實質性職能,在歷經600年的權力衰減之後,上院由此近乎成為一個虛設機構。
上院地位的首次削弱起於15世紀後半葉的玫瑰戰爭,當時大批貴族死於戰場,而同時,隨著黑死病過後的長期經濟繁榮,市鎮、商人和下層新貴的地位不斷增長,下院在國會的作用隨之而穩步提高。這一力量消長在18世紀晚期喬治三世朝達到轉折點,思想啟蒙、工業革命、全球化貿易、自由放任政策,這幾股力量的共同作用,徹底改變了英國社會的權力分佈和政治格局,更削弱了少數大貴族的個人影響力。此後,上院的質性權力僅是作為最高上訴機構的司法職能,即便是此項權力也是與樞密院分享的。
1980年代撒切爾執政期,通過在中斷20多年之後重新冊封三位世襲貴族並引入多位貴族閣僚,她曾幫助上院作最後一次垂死掙扎;然而好景不長,工黨上台後形勢急轉直下,此次司法改革之後,上院將淪為純儀式性機構,其存在價值將受到進一步質疑,而這種質疑將為工黨的進一步改革鋪平道路,其目標是廢除上院並代之以一個選舉產生的參議院,從目前的輿論傾向和國會內的態度看來,這一目標很可能會達成;果若如此,倒是用另一種形式在實質上恢復了兩院制,對於重建權力分割與制衡結構,不失為一項小小進步。
有人說,改革重新確立了英國憲政的三權分立結構,這是對歷史和現實的錯誤評價,實際上自從光榮革命之後議會至上主義確立以來,英國早已不存在三權分立:國王已成虛君,掌握行政權的責任內閣與控制立法權的議會多數派,是二位一體的,上院雖然擁有最高司法權,但這只適用於刑法和民法領域,並沒有違憲審查權,它可以在現有法律下審理上訴案,卻不能以違憲裁定令國會立法失效。
這種結構充其量只能算是一權半,真正繼承三權分立傳統的是美國,英國的憲政制衡更多的依賴於黨派制約與妥協能力,和政治家對傳統的尊重;然而這種制衡是靠不住的,容易在民意、輿論和政治風向的短期波動下出現劇烈搖擺,這也說明了英國為何在上世紀初和1950年代迅速滑向高稅收、國有制和福利主義,沒有任何制衡力量能對這一浪潮施加阻力;相比之下,美國憲政結構下的制度和政策演變則穩定和保守得多,其中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對行政和立法的制約起了關鍵作用。
羅斯福新政推出之初便遇到了大法官的強力阻撓,直到1939年羅斯福提名的四位大法官進入最高法院,並得到斯通大法官的支持之後,新政才得以全面實施,到1943年,最高法院有七名大法官由羅斯福提名,加上斯通新政派佔據了絕對多數,於是新政各項改革才得以確立;1980年代當裡根開始自由化改革之際,最高法院裡有六位大法官分別由共和黨的艾森豪威爾、尼克松和福特提名,這是裡根改革得以順利推進的重要條件; 而在英國,我們完全看不到司法機構在政治生活中的類似地位,本次改革,或許會為英國大法官拓展其憲法制衡作用提供一絲機會,但考慮到議會至上主義在英國的根深蒂固,人們並不能抱太高期待。
--轉自:《選擇週刊》,20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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