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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建議:文官轉政務官 得採原退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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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7日電)台灣立法院法制局指出,常任文官轉任政務人員後,退撫權益欠缺保障,建議應修法增訂軍、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時,得繼續參加原退撫制度,以保障政務官權益。

法制局在報告中指出,包括隨政黨輪替的公務人員(如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以及依法有特別資格限制、任期保障的政治性任命人員(如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政務人員具有「高風險」、「低報酬」等特性,部分政務職位常有懸缺,網羅人才不易。

在退休權益保障上,法制局指出,自民國93年開始實施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新制,僅採計擔任政務人員的年資,並以儲金方式提供一次給付,不採計政務人員曾任常任文官的服務年資,影響政務人員退休權益;例如民國93年至95年10月間,部長級政務人員,每人平均領取離職儲金僅新台幣27萬餘元,簡任人員為14萬餘元。

人事異動方面,法制局指出,自2000年5月20日至2008年5月20日,政務人員中部會首長任職未達2年者高達84人,占總異動人數59.6%;政務副首長任職未達2年者高達97人,占總異動人數61.7%,顯見政務人員的「高風險」性。

法制局建議,行政院提交立院審查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中,應增列具有軍、公、教人員服務年資,在轉任政務人員時,得以政務人員任職等級對照軍、公、教人員相同俸級及俸給費用標準,選擇持續參加原退休撫卹制度,不另參加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的公、自提儲金制。

此外,法制局認為,目前政務人員逐月提儲的離職儲金,僅能存放銀行或郵局孳息,無法做進一步運用,違背提撥制由政務人員自負退職金籌措責任的旨意,建議應訂定投資運用辦法,例如提供不同投資組合,供政務人員選擇,或允許政務人員在一定範圍內自行投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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