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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人嗅覺判賠676萬 出50萬賞金找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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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羅正明/中壢報導〕能證明嗅覺未喪失可得50萬元賞金!桃園縣胡先生的太太與羅姓軍人發生交通事故,對方以嗅覺喪失、損及工作能力為由提告;由於醫學上對嗅覺功能喪失與否仍無法認定,高院二審單憑羅的說法,判胡的太太須賠676萬元,他不服氣於是登報,若有人能舉證羅沒喪失嗅覺就給賞金。

醫學難證明 他不服

胡先生說,車禍發生在95年間,他太太駕車行經桃園市中山、中平路,準備左轉中平路時,不慎撞上對向羅姓軍人騎乘的機車,羅當場人車倒地,有腦震盪、顏面骨粉碎性骨折、眼球鈍傷及額骨、左眶底閉鎖性骨折等傷勢。

胡先生表示,地院一審、高院二審都認為,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他們要負擔80%責任,羅主訴嗅覺喪失、損及工作能力。

院方函文林口長庚醫院釋疑,醫院認為,「現今無醫療技術與儀器可以判斷病患的嗅覺功能受損或喪失,雖有嗅覺檢查,但因主觀認知因素太強,迄今嗅覺功能之客觀量化評估方法,無法有共識」。胡先生認為單一醫院說法不夠,院方又函文台大醫院,台大也認為林口長庚醫院的說法沒問題。

胡先生指,既然連醫學都無法認定,法院單憑羅姓軍人主述喪失嗅覺功能,認定工作能力受損,要求他必須賠償600多萬元,顯然不合情理。

他強調,不是不願賠,而是要真相。如果有人可以證明羅姓軍人從未喪失嗅覺,或證明車禍發生前,羅姓軍人就已喪失嗅覺,他願意致贈50萬元獎金,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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