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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稅期限最長15年 國稅局籲如期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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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5日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稅追討期限最長為15年,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務必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移送執行。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民國96年3月21日公布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有關徵收期間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4項及第5項規定,明定稅捐徵收期間仍是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的欠稅案,執行期限自徵收期間屆滿翌日起算5年。

但於5年期間屆滿前,執行處已展開包括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繳清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陳述及已開始調查程序者,可以再執行5年。

北區國稅局表示,修法後欠稅的追稅期限,端視行政執行處有無發動追稅行動,有者,追稅期限最長15年;如無,追稅期限最長10年,逾越追稅期限者,就不再追討。

國稅局表示,欠稅追討期限最長雖為15年,但在欠稅期間,納稅義務人生活仍有所不便及困擾,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務必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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