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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海洛因賺1000元 法院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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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7日電)男子李永池販售海洛因且為累犯,僅獲利新台幣1000元,但海洛因屬一級毒品,持有、販賣均屬重罪。板橋地方法院判他合併執行刑20年,本案可上訴。

被告李永池曾在民國94年起,因6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打毒品等案件,出入監獄。目前仍在宜蘭監獄服刑中。

根據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李永池不知悔改,97年12月間,在台北縣三重市以新台幣1000元,出售他人1包海洛因,又在半個月後販毒給同一人,第二次交易時,遭警方查獲。法官根據他兩次犯行,分別判刑15年2月、8年,合併應執行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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