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保障台商 兩岸醫療協議有必要
【大紀元9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8日電)立法院法制局近日完成報告指出,具健保保險對象身分的台商在中國大陸無法享有保障,且為協助、保護器官衰竭台灣病患到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兩岸醫療協議有必要且可行。
根據法制局「兩岸簽訂醫療協議可行性研究」報告,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區域不及於中國大陸,因此具健保保險對象身分的台商無法享有保障。
報告也指出,金門、馬祖及中國大陸廈門緊急救護管道,自開放小三通以來,皆由金門及廈門港口往來交通船舶擔任,但交通船航行一趟約需50到80分鐘,直升機則僅需10分鐘,若能以空中救護直升機作為緊急救護交通工具,可減少延滯送醫時間及避免船隻搖晃不利搬運病患。
此外,報告表示,國內器官移植用的器官來源缺乏,等待器官移植者已累積將近7,000人,台灣人到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者不絕於途,為免他們受騙或遭不測,政府對於欲前往中國大陸移植器官者,應給予必要協助及保護。
報告建議,要解決上述問題,由兩岸政府協商並簽訂「醫療協議」為必要且可行;台商希望簡化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手續問題,未來簽訂協議後,若經主管機關指定中國大陸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承辦台灣健保業務,有關核退醫療費用問題應可大幅解決。
報告也建議,若要簽訂兩岸醫療協議,應先修法再協商,建議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此作為協商、簽訂協議基礎。
報告表示,全民健保法可增訂中國大陸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指定,得由主管機關視情況,依法與中國大陸訂定協議後指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則可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機構,協助等待器官移植者到境外器官移植,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等,由主管機關定之。
報告也建議,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與金門、馬祖當地政府,應就小三通地區開放設置「定點救援直升機停機坪」問題,納入與中國大陸進行醫療協議課題,以滿足民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