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撞傷 工人爭國賠逾時敗訴
【大紀元9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九十二年3月間,發生在空軍台南機場的復興航空班機落地撞及跑道上施工車輛與兩名工人受傷的重大飛安事故,兩工人提國賠訴訟,二審認定空軍是有國賠責任,但兩工人提訴時間超過兩年請求權時效,只能判兩工人敗訴。
92年3月21日晚間在空軍台南機場發生落地撞貨車重大飛安事故的復興航空班機,機身左後側明顯受損。(自由時報)
兩工人委任律師許雅芬曾在一審時表示,官司爭執點在於請求權時效上,她會替兩名受害工人上訴到底、爭取應有權益。該案中,杜某還可上訴三審;陳某不得上訴三審。
受害的杜姓、陳姓兩工人控訴,他們是德寶營造公司員工,因德寶受民航局委託整修空軍台南機場東跑道與六號滑行道中段,九十二年3月21日晚間,他們開工程貨車在跑道上施工。
不料,一架復興航空班機竟在當晚十點半左右降落台南機場跑道、撞上貨車與他們,兩工人傷勢不輕,被送醫急救。所幸飛機僅外表受損,未爆炸,機上乘客有驚無險。
杜某說,他胸椎、腰椎骨折,被台南市立醫院診斷為第九級殘廢,勞動減損約五成三;陳某也受傷,但未達殘廢程度,兩人分別欲向空軍司令部求償兩百二十七萬多元與七十二萬多元。
兩工人表示,事故雖發生在九十二年3月下旬,但他們無從得知是空軍或是民航局的疏失,直到九十三年10月間新聞報導該飛安事故的責任在於空軍,他們在九十五年10月5日具狀向法院提國賠訴訟應未超過時效。
*飛安會調查 空軍管制飛航疏失*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依據行政院飛安會調查報告,認定空軍台南基地人員確有管制飛航疏失,應負起國賠責任;但案發後,飛安會早於九十二年10月在官網公布相關調查報告;國內各媒體迄九十二年10月底前也大幅報導空軍有重大疏失,兩受害人理應知悉空軍是賠償責任機關,但他們卻遲至九十五年10月才具狀提告,顯已超過請求權時效,判空軍司令部可以不賠。
(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與第八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所謂「知有損害」是指須知有「損害事實」與「國賠責任的原因事實」,從此知悉時間點起算。
飛安會在九十二年十月底已以新聞稿發布調查報告;且案發後迄九十二年十月底,國內各媒體均有相關報導,兩人應知悉空軍是賠償機關。
不過,既然法官認定空軍台南機場人員有管制飛航的疏失,縱然求償時效已過,兩工人確在此飛安事故中受傷,況且總求償金額也不過三百多萬元,不應拘泥在僵化法條中,應從行政程序設法解套、賠償,才是政府勇於負責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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