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裁定补税684万 免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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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07日讯】名模林志玲因国税局连追带罚800多万元,觉得有话要说,而提起行政诉讼,今(7日)上午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撤销罚锾136.5万元,但仍应补税682.5万元。

由于国税局与林志玲对于“收入定义”认定不同,因而提交行政诉讼。今天上午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林志玲虽主张个人收入是“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所得四成五的成本费用后再课税。但国税局认定林志玲受雇于凯渥公司,其收入应是“薪资所得”,依法并无不当,理应补缴税款。至于罚锾部分,则因林志玲并无漏报之故意,因此无须被罚。

上午宣判时,林志玲并未到庭聆判,而是委托律师到场,在宣判后,律师不愿说明细节,是否上诉也不表示意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下午将公布判决主文内容和详细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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