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贪书记” 曾锦春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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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30日讯】12月30日,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曾锦春,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综合大陆媒体报导,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曾锦春利用职务之便,在有关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女、情妇(均另案处理)收受或者索取首某某等 40余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

报导指出,2006年12月,“7•19”专案组初步查明,曾锦春涉案金额高达近8,000万,其中曾的情妇邝莉娥名下被查封1,600万元;另外,曾锦春的女婿、郴州市宜章县公安局原局长雷军家产逾1,000万元,涉嫌贿赂金额约700万元。曾锦春因涉案金额之巨被当时社会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9年8月14日,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贪案二审,法庭宣判:驳回一审上诉案,维持原判。据悉,法院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上缴国库。

曾锦春 对权力运用得淋漓尽致

现年61岁的曾锦春系郴州汝城县人,1968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任职于湖南省革委会和广州军区;后返回家乡,历任临武县委书记、郴县县委书记,之后调任郴州市国土局局长。1995年2月,曾锦春进入市委常委序列,兼任市纪委书记,在纪委书记任上长达11年。

报导指出,曾锦春与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同为“郴州腐败窝案”的核心人物。两人“割据”郴州,以权聚财:李大伦垄断了郴州各区县的城建项目,曾锦春则独揽全市矿权审批。

据悉,在“郴州腐败窝案”众贪官中,不管经济不管人事的曾锦春涉案金额最大,甚至远超市委书记李大伦。曾锦春利用手中权力的威慑,使得在各级、各部门干部中树立了强大威信。

起诉书显示,曾锦春为了替给自己行贿的老板办事,在各级各部门打招呼批条子,通常畅通无阻。另外,通过“监管”干部,曾锦春找到了获取更多暴利的途径。

据悉,有官员称曾锦春在郴州官场,“谁也莫敢拂其意,撄其锋”。否则,随便就被找个借口“双规”起来。

曾锦春被抓后,在庭审中辩称起诉书中不少指控事实并非受贿。曾锦春还自认为他的案件没有造成什么民愤。不过,讽刺的是,郴州市民在曾锦春被抓后,竟燃放烟花鞭炮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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