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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代言不实要负赔偿责任 不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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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18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公平交易法第21条修正案后发现错植条文,经国民党团提出复议后,下午三读通过正确的条文,未来不论是否为名人,代言商品不实需负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赵丽云说,她坚持名人代言不实才需要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是考量到影响力大小的比例原则,若广告业主上街找“素人(外行人、一般民众)”荐证,素人并无影响力,而一般民众相信素人所言而购买商品,消费者自己也要负责。

赵丽云认为,大部分消费者都是因为名人影响力大,才相信代言广告而购买商品,“有影响力的人,责任就要多负点”,因此,她日后会再提案修法,让今天修法代言不实责任扩及一般民众,改回仅限名人。

立法院院会上午修正通过公平交易法第21条,但却是议事人员错植条文项次的版本;立法院熟悉议事运作人士下午受访指出,若此案未经查觉即送请总统公布,届时只能以提出补正案补救,不过,由于发现得早,党团提复议会是最省时且有效的作法。

这位人士表示,由于此案二读与三读是同一次会,所以复议案可回到草案二读前状态,再从二读会重新来过。

因此,国民党团提出公平交易法第21条复议案,院会下午无异议通过,并三读修正通过国民党团所提公平交易法第21条的正确条文。

上午通过的错植条文内容为,广告荐证者与广告主“故意”共同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下午通过的正确条文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从事之荐证有引人错误之虞,而仍为荐证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同条文也规定,非仅适用于名人荐证,只要是广告主以外,于广告中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之人或机构,都概括规范。换言之,未来代言商品,不管是否为名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将受规范。

关于立法后的补救前例,立法院去年底曾处理“公民与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项人权公约补正案,当时因为行政部门漏译有关劳工罢工权利,所以送立法院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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