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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草案 台试院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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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9日报导】(中央社台北9日电)考试院院会今天审议通过行政院函送司法院拟具的法官法草案,将在近日函复行政院。考试院并通过附带决议,建议法官法草案纳入定期评鉴法官或检察官平常服务绩效及能力的规范。

考试院秘书长黄雅榜表示,法官法草案经司法院去年4月10日函送行政院会衔,行政院转请考试院会衔。考试院经全院审查会审查完毕。

黄雅榜指出,考量法官职务特殊性及现今社会各界对司法风气改革期望,就法官法草案中涉及考试院职掌部分,考试院提出修正条文重点如下:

–增订第5条之1、第85条之1条文:明订考试院为未具任用资格者办理取得拟任职务任用资格的考试,经考试录取者仅取得参加法官(检察官)遴选资格,至遴选相关办法应由司法院(行政院)会同考试院订定,以示尊重考试权。

–增订第5条之2条文:为免法官被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被监察院弹劾、或被司法院免职后,仍得转任律师,造成社会各界质疑司法风气及制度,增订第5条之2条文,明订实任法官于自愿退休或自愿离职生效日前后6个月内,始得向考选部提出全部科目免试申请,取得律师考试及格资格。检察官部分,并同处理。

–增订第48条法官之惩戒处分之一为“免除法官职务,并丧失公务人员任用资格”:基于法官依法执行追诉、审判等职务,影响人民权益较一般公务人员更钜,工作伦理要求宜较一般公务人员为高,考核淘汰机制应较公务人员严格,对违法失职情节重大者,除免除法官职务外,也应限制不得担任其他公务人员职务。

–第72条规定法官连续4年职务评定良好得连晋二级的规定,较一般公务人员年终考绩规定优厚,似未尽衡平,经折衷参采96年立法院审议本草案协商结果,将连续4年职务评定良好得晋二级的规定,修正为连续6年职务评定良好得晋二级。

此外,考试院会议并作成下列三点附带决议:一、建议草案纳入法官或检察官平常服务绩效及能力实施定期评鉴的规范。二、建议行政院未来调整公务人员待遇时,应维持法官专业加给与一般公务人员专业加给适度合理的倍数差距。三、请铨叙部配合法官法草案立法期程,于研议修正公务人员俸给法及公务人员考绩法时,纳入法官俸给、考绩另以法律订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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