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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救助金 前社工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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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4日电)前桃园县政府社会处的许姓社工督导员,以职务之便,多次以不实个案纪录表申请社会救助金,共诈得新台币1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判许女2年徒刑,褫夺公权2年,缓刑5年。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42岁的许姓女子民国82年被桃园县政府社会处聘为社工员、96年改聘为社工督导员,她因家庭经济状况不佳,长期陷于周转不灵,竟以职务之便,分别于97、98年间,多次以儿子、男友儿子等名义,变造私文书,向桃园县社会处申请社会救助金。

判决书指出,许女于98年3月间第5次申请后,在社会处拨款前即向社会处科长坦承,自动缴交诈得财物10万元,另自行捐助2万元,共计12万元汇入桃园县社会救助金专户。

法院认为,许女身为桃园县政府社工督导员,负责督导、审核社会救助金、急难救助金的申请,竟利用职务机会,多次诈取救助金,本不得宽纵。但许女犯罪所得不多、情节不重,且犯后坦承犯行,缴回所得款项外,又自动捐款2万元,判许女2年徒刑,褫夺公权2年。

法院审理后,审酌许女因一时失虑犯行,经侦审程序的教训后,应知所警惕,无再犯之虞,遂暂不执行徒刑,缓刑5年,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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