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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安双重国籍案 无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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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日电)前立委李庆安双重国籍案,二审日前改判无罪,台湾高检署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检察官的上诉“显为法所不许”,今天将上诉驳回,全案定谳。

李庆安被控担任台北市议员及立委期间,隐瞒美国国籍,诈领公职薪资等约新台币1亿余元,检方依刑法诈欺、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将李庆安起诉。法院一审判2年,二审改判无罪。高检署日前上诉最高法院。

高检署的上诉理由认为,虽然北检起诉时认为李庆安不是公务员,但高院于辩论时,审判长对李是否有公务员身份讯问时,检察官、被告及律师均答称“具有公务员身份”,但高院却未就这部分与原起诉不同加以厘清。

此外,高检署认为,李庆安具公务员身份自应成立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即便公职身份无效,也应成立刑法诈欺罪等,高院却做出无罪判决,有违论理法则,因此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指出,李庆安被控诈欺、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76条所列案件,经二审判决不得上诉第三审;司法院释字第60号解释意旨则提到,若有争执,当事人应在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

最高法院表示,检察官在李庆安案第二审上诉及辩论终结前,始终没有对李庆安被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任何争执,也就是未对案件是否属刑诉法第376条有所主张,所以二审法院撤销第一审的有罪判决,改判无罪时,即已确定。

最高法院指出,尽管高院在审理期间曾询问李庆安在台北市议员、立法委员期间有无公务员身份,检察官虽说“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没有对李庆安被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任何争执或主张,检察官上诉显然为法所不容,应予驳回。

最高法院表示,高院在判决书中虽记载“检察官得上诉”,但不能变更法律明文规定,作为检察官上诉三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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