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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共场所哺乳室 11月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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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丽婷台北8日电)卫生署8日表示,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去年11月底施行,其中规定,一定面积公共场所、营业场所应设哺乳室,若未设置,从今年11月底起将受罚。

为了维护妇女公共场所哺育母乳权利,行政院卫生署99年11月24日公布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其中第5条公共场所设置哺乳室的规定,今年11月24日正式上路。

过去曾发生过妇女在公共场所哺喂母乳时,却遭驱离,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妇幼及生育保健组组长李翠凤今天受访表示,此条例上路后,妇女于公共场所哺喂母乳,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否则将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

另外,公共场所应设置哺乳室供民众使用,包括提供民众申办业务或服务的场所总楼地板面积5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机关、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500平方公尺以上的公营事业、服务场所总楼地板面积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铁路车站、航空站及捷运交会转乘站、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1万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货公司及零售式量贩店。

李翠凤说,若相关场所未设置哺乳室,或设置而无明显标示者,主管机关将先劝导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则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至于私人机构,虽未在管理范围,但卫生署也希望业者自行设置,让哺喂母乳的妈妈们,有较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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