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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少性交易 台立委拟修法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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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11日电)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淑英将提案修改“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提高与未满18岁儿少性交易的刑期和罚金,并增订强制性亲职教育和家庭处遇计划机制。

黄淑英在提案说明中表示,儿少性交易的内涵,实质上就是透过商业利益的交换侵犯儿少,属于商业性剥削,她提案修改“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名称为“儿童及少年商业性剥削防制条例”。

修正草案增订,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经专业评估后,得将查获及救援从事或有从事性交易之虞的儿少,直接交由父母、监护人保护及教养,或可送交适当场所紧急安置或保护,短期安置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而法院得依地方县市主管机关声请或依职权裁定延长安置,延长期间不得超过2个月,并以1次为限。

草案并提高对16岁以上、未满18岁之人为商业性剥削的刑度,从现行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提高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增订,儿少遭性商业剥削,地方县市主管机关得命其父母或监护人接受8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亲职教育辅导,并得实施家庭处遇计划,地方主管机关也应对儿少续予追踪辅导及协助至少1年,或到年满20岁止。另外,高中以下学校每学年应办理儿少商业性剥削防制教育课程。

黄淑英参照人口贩运防制法,增订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等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遭商业性剥削儿少的姓名,违者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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