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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金案 二审认违反证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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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7日电)开发金控并购金鼎证券被控违反证券交易法等案,一审认定相关被告触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二审改依违反证交法论罪。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的判决,台北地检署认定被告辜仲莹、吴春台、南怡君、邱德馨、陈湘铭等人以开发国际投资公司名义,在民国94年间签约购买环华证金股票逾环华证金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0%以上时,未公开收购,涉嫌违反证交法第43条之1第3项的规定。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将辜仲莹被控内线交易、违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背信罪等部分,均判无罪,依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判处辜仲莹1年徒刑,减为6月;吴春台及其他4名被告被判处4月至6月不等徒刑,均可易科罚金。另外还有4名被告获判无罪。

高院审理后,改以违反证交法,判处辜仲莹8月徒刑、减为4月;吴春台、南怡君、邱德馨、陈湘铭等被告改判2月至4月不等徒刑,陈湘铭获缓刑2年;被告吴俊达获判无罪,另外一审获判无罪的被告仍维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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