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该知道的住屋权利:我家顶楼竟然有基地台!

张建鸣, 庄佳桦

人气 18
标签:

在上一个主题中,提到了有三个事项不是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说的就算,其中一个就是广告物与基地台的设置,广告物的设置,我们会在下一个主题中说明,在这里要讲一下基地台的设置,大家都不希望自己的大楼有基地台,但若管委会真的跟电信公司签约设置基地台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法院实际案例分享

大益是顶层住户,某日上去顶楼平台一看,才发现上面居然有基地台,询问管委会却说日前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已经决议出租设置,大益应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结果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97年嘉简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按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未经依下列各款事项办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厦外墙面、楼顶平台,设置广告物、无线电台基地台等类似强波发射设备或其他类似之行为,设置于屋顶者,应经顶层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设置其他楼层者,应经该楼层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该层住户,并得参加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陈述意见,管理条例第33条第2款定有明文。

经查,本件租赁契约,虽有区分所有权人于86年6月20日做成决议将顶层出租与被告等情,为两造所不争执,堪信为真实。本件租赁契约,纵有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同意出租顶层一事,然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未经顶楼区分所有权人同意,出租顶层供他人设置无线电台基地台,揆诸上开规定,被告并未主张、证明大厦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曾经顶层区分所有权人同意得于系争建物顶楼平台设置无线电台基地台,是大厦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同意,就出租顶层平台供他人设置无线电台基地台乙节,不生效力,则大厦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所定行动电话业务基地台用地租赁合约,即不得执以对抗原告,原告为顶层平台共有人之一,自得本于民法第767条中段妨害排除之规定,请求被告拆除如附图所示A、B部分,及依民法第821条之规定,为全体共有人之利益,请求回复共有物。

法条停看听

在这则案例中,法院认为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并未经顶层住户大益的同意,就将顶楼平台出租,此举不生效力,因此大益可以要求拆除。不过这里有一个小小的法律关键要特别注意,因为顶楼平台是属于共用部分,每个住户都是顶楼平台的
所有权人,因此大益要求拆除基地台时,应该要求管委会及电信业者将顶楼平台返还给全体住户,而非大益个人喔。@

摘自 《你该知道的住屋权利》商周出版社 提供

相关新闻
“你听得到吗?” 当心诈骗电话常用话术
为什么会掉头发? 掉多少算正常?
从失败中重新思考 开启思维 找出解决方案
4种常见居家用品 可能威胁你的健康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