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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自然人文景观保护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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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8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8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景观法草案,明订中央应拟定、推动国家景观政策纲领,各县市政府则应拟定、执行景观计划与景观改善计划,来保护重要景观。

参与审查的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邱文彦表示,为保护景观、提升城乡风貌,景观法最早在民国91年由行政院前院长游锡堃召集国内专家学者提出。他说,在推动过程中,很多建筑师、土木技师公会、结构技师公会,忧虑将来景观师会不会造成职业之间的竞争,“我原来版本景观师的部分搁置不再处理。”

初审通过条文明订,为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改善城乡风貌,塑造优质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法。中央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应研究、拟定、协调、宣传及推动国家景观政策纲领与相关景观政策。其中,国家景观政策纲领每5年至少通盘检讨1次,并同公布“国家景观白皮书”。

直辖市、各县市政府则负责辖区内重要景观地区之调查、研究、划定及管理,并需拟定景观计划、执行景观改善计划等,如有违反景观维护者,也由各地方政府查报、取缔及处理。若有规划、施工与管理景观事务之需要,得筹组或征选景观总顾问,提供景观事务或相关计划之咨询。

若违反景观计划中的管制事项及规划准则者,或是违反景观改善计划中之具体改善措施或禁制规定者,经主管机关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30万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其完成改善为止。

初审条文也明订,为办理景观保护、维护、改善及管理等相关事务,得设置景观管理维护基金。

为避免景观保护与改善配套尚未完备、地方政府欠缺执行人力与财力等因素,造成执行困扰与争议,因此初审通过条文也明订,本法由行政院公布后3年内施行。

另外,初审条文中,对于既有合法建筑因不合景观管制规定,其变更使用所受的损害补偿部分,以及鼓励民间参与等条文,因朝野意见不同,因此条文保留,送交院会讨论前须经党团协商。

邱文彦表示补偿的部分,因所有法制之间要有一致、公平性的处理方式,因在国土计划法、都市计划法与区域计划法中,都有相关补偿规定,所以这部分必须很审慎,条文先保留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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