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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谁能修改生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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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5月23日讯】可撤销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s)具备“可被撤销”的性质,万一将来状况不同了,这种信托可以被修改或撤销。不过,实际上的操作稍微复杂了些:民众必须了解谁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修改或撤销信托。

一、成立人 (Grantors)

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准许信托成立人(Grantors)在有生之年,修改或撤销信托的任何内容。不仅如此,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s)顾名思义应该是不能修改或撤销的,但这并非绝对;例如,依纽约州法成立的不可撤销信托,可以在信托成立人、管理人和受益人(Beneficiaries)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让成立人修改或撤销该信托。

二、管理人 (Trustees)

基本上,信托管理人不能修改信托内容,但不少时候信托内文会表示,若修改信托内容可省较多税,那么成立人允许管理人做单方面修改。这种情形并不常见,多数是因为法律有重要的变更。

三、成立人的代理人 (Attorneys in fact, or Agents)

若成立人有个代理人,而信托是可撤销的,那么代理人可否修改或撤销该信托呢?首先,因代理权仅有在授权的本人(Principal)在世的期间才有效,若成立人已离世,代理人权限便自动消失,不能代表成立人来修改信托了。若成立人还在世,那么我们得看代理权(Power of attorney)的范围是否有包括到修改和撤销信托。此外,也得看该信托内文是否准许代理人代劳(很多信托都在此设下许多限制)。最终,就算要修改,代理人修改的前提是为了成立人的利益出发。

四、保护人 (Protectors)

有些信托设有信托保护人,保护人可以行使的权限通常包含:修改技术性的信托条文、促进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沟通、提供管理人参考建议、必要时撤换管理人等。如有权修改信托的技术性内容,信托保护人最好有掌握法规资讯的管道和敏感度,因此保护人经常是信托、遗产规划的专业律师。

是否一定要修改或撤销信托?如何修改效果最好?这些都是重要问题,必须咨询专业律师,否则您恐怕只会徒劳无功。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责任编辑:孙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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