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女大学生遭性侵产女 报案8个月警方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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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0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清泉报道)李媛媛(化名),21岁,徐州沛县人,是苏州某美术高职院校的一名学生。2016年2月19日,未婚的李媛媛分娩产下一女婴,其父母知道后随即报警称女儿遭强奸。可近8个月过去了,警方久拖不决,一直不予立案。该女生如今休学在家。

女方称:遭性侵产女

澎湃新闻消息,据李媛媛讲,2014年7月7日她在苏州某电子厂打暑期工时,被“管招工”的贾广运(化名)性侵,此后贾数次威胁要把此事捅出去,一再逼迫她就范。

一年多里贾广运多次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她一直不敢声张,是因为贾一直威胁称不从就把此事告诉她同学,还要“闹到家里去”,“闹起来谁都不会信,都以为我图他的钱”。她一直未向家人及同学提及此事。其间,她曾两度流产,第三次怀孕后生下一名女婴。

李媛媛父亲李成祥(化名)称,2016年2月19日,李媛媛分娩后欲跳楼寻死,贾广运电话告知了他,他才第一次知道此事。他们立马赶到苏州,女儿见到他和妻子一度崩溃,第二天才说“是被逼的”。他随即报警称女儿遭强奸。

如今快8个月了,警方至今未予立案。李成祥称,自2016年2月底报案以来,警方已对李媛媛做了不下5次笔录,但至今未作出是否立案的通知。

男方称:李媛媛是自愿跟他的

贾广运,46岁。2014年在苏州某电子厂“管招工”。7月8日的凌晨第一次强行与19岁在该厂打暑期工李媛媛发生关系。李媛媛说,贾广运后来一直缠着她,她曾怀孕三次,她第一次怀孕做了人流,第二次在半夜自然流产,2015年7月,李媛媛发现自己第三次怀孕。

第三次怀孕后,李媛媛向学校请假,住到了贾广运经营的公司里一个几平方米的小阳台上,“白天做些文员工作”。她称,这是因为贾广运答应去“弄钱”打胎,但贾后来一直拖,并阻止她自己去打胎。李媛媛称,贾广运最后承诺,只要生下孩子就放她回家,但生下孩子后她感到绝望,欲跳楼寻死,被贾阻止。

贾广运后来在给李成祥的电话中称:“我是大老板,你女儿自愿跟我的,她要是没有心思跟我,能跟我有一个孩子、两个孩子,第三个孩子她为什么不打掉?”

李媛媛所称怀孕后居住的公司在苏州中翔小商品批发市场内,该处楼道杂乱,住户复杂。2016年9月28日,澎湃新闻寻访至该地址时,发现该公司已经搬离。李媛媛说该公司的名称为“苏州耀弘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贾广运称,“耀弘华是讨债公司”。贾广运近几个月的微信朋友圈里,大多是代办驾照、办理黑白户信用卡、专收查封车债务车、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广告,上面往往留着他本人的电话。

9月27日晚,贾广运给李成祥打来电话,李录下了双方的对话。电话中,贾称“你要是继续调查,我马上在你们沛县的网站,把你女儿的照片、姓名、小孩的出生证明全部发上去”,“现在谁来找我都起不了作用,我随时随地都可以弄你。”

7个月来,贾广运给李成祥发了几十条带有威胁性的简讯:“沛县黑白两道,我都认识,我会让你满意”,“看好你儿子,不要出什么车祸”。孩子现在由贾广运抚养,他常给李媛媛的微信发孩子的照片和视频,“你身上的骨肉你不想吗?”李媛媛称她从未回复。

警方称:到底是非法同居,还是长期胁迫,很难取证

沛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指导员李靖向澎湃新闻证实,9月27日,县局党委委员徐杰和刘吉龙已赶往苏州调查,现在立案的关键是要查清犯罪事实,“到底是非法同居,还是长期胁迫?”“她也是个成年人,应该有基本的判断,就算早期是胁迫,后来还要去他那打工,这就有点不正常了。”李靖称,贾广运说李媛媛一直跟他要钱、要房子。

李靖还说,由于案发地主要在苏州,沛县警方曾和苏州警方沟通过移交案件的问题,但没有结果,“他们可能觉得不好处理”。该案的取证也出现了困难,目前仍缺乏证据,贾广运及其前妻也都不太配合。

澎湃新闻从新城区办案警察孙伟和李成祥处证实,今年6月中旬及9月下旬,孙伟两次赴苏州调查。李靖说:“目前,新城区派出所正在抓紧办理此案,近期会给他们一个立案与否的答复。”

律师:发威胁简讯或可给予治安处罚

曾接待过李成祥的沛县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专职副主任张波称:“孩子是最不利的证据,看起来更像家庭纠纷。”

张波称,自己曾在派出所工作过5年,办理过的强奸案60%到70%都是“一次性的”,女方事后报警基本都能够认定。“两年时间她都有自由,有很多次机会画上句号,但是她没有。这里有太多的为什么。”

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毅则认为,实践中强奸案的立案标准较宽松,“就一般判例来看,只要女方报案称遭到强奸,男方承认与女方发生过性关系,多数都会立案。”

不过,孙毅还称,强奸案往往很难取证,该案目前可能只有女方的口供,贾广运发来的威胁性简讯只能作为辅证。“此案没有立案可能基于两点,一是事发时间较长,二是后期或许存在同居行为。”

对于贾广运发的威胁简讯,孙毅说,简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但具体尺度还是掌握在公安机关手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责任编辑: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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