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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法》修正三读通过 诈欺罪最重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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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鉴于近来侦破多起国人在海外从事跨国电信诈骗案,立法院15日三读通过《刑法》第5条修正案,将“加重诈欺罪”适用于国外犯罪,未来国人在海外犯加重诈欺罪,台湾司法机关也可以依《刑法》处罚,刑责最重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赋予台湾司法机关有优先的刑事管辖权。

现行《刑法》规定,国人在国外犯罪,若非内乱、外患等重罪,且最轻本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适用,导致最轻本刑仅为1年的加重诈欺罪,若在境外犯罪就无法适用《刑法》。国民党立委许淑华表示,多起跨境诈欺案件已重创台湾的司法形象,并让外界误以为台湾司法不愿打击诈骗、动辄轻判纵放的负面观感,因此她决定提案修法。

修法通过后,未来只要犯了《刑法》的“加重诈欺罪”,包括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行骗者、有3人以上共犯,或是以电视网路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犯案等3种情形,不论是在国内或国外犯罪,都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百万元罚金。

与实际落差太大 《预算法》删幸福指数

另外,已施行4年的“国民幸福指数”,有立委质疑评估过于主观,参考价值不高,难作为筹编政府概算的依据。立法院院会15日也三读通过《预算法》修正案,删除“国民幸福指数”作为政府拟编概算前的参考依据,回归《统计法》相关规定,避免占用过多主计经费与人力。

民进党立委王荣璋提案表示,国民幸福指数虽然是参考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的“美好生活指数”,但只有部分指标与OECD一致,其余则依据台湾国情特色选定,以个别指标资料呈现变化,不计算综合指数,难以作为政府预算筹划及拟编的明确依据,且指标数据与国人感受有很大差距,因此提案删除。◇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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