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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屋转手出售 不适用房地合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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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2月17日讯】房地合一实价课税去年上路,去年后才买进的房地,出售时需适用新制。不过国税局提醒民众,若转手的是预售屋,由于属“权利”所得,而非是不动产交易所得,应并入综所税课税。

房地合一实价课税去年1月1日上路,不动产交易所得改采分离课税,去年之后买进的房地,再次出售时需适用新制,且须于所有权完成移转登记后的 1个月内完成申报并缴税,不再并入综合所得税。

不过,有些民众买的是预售屋,因故在取得房地所有权之前就转手,以为自己也适用房地合一新制。但国税局表示,个人购买预售屋在尚未取得所有权前就出售,属“权利”移转,非属“不动产”产权的移转,因此应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综所税结算申报。

国税局指出,预售屋买卖因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在完工前的所有权仍属建设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权人所有,买方仅购得未来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权利”,相关交易属“权利”的移转。

因此,民众若要将预售屋出售,应以交易时的全部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关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财产交易损益并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若有损失,可以当年度申报的财产交易所得限度内扣除;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可以往后 3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扣除。

官员举例,民众甲君于104年8月15日以新台币1800万元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1户,于105年3月1日将该预售屋以1500万元售予乙君,财产交易损失为300万元。甲君申报10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可扣除财产交易损失300万元,但不得超过105年度财产交易所得;若甲君105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得以106、107及108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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