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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通过诉前听证求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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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26日讯】案例故事:

小成是国际留学生,一日与女友帮人搬家,期间其女友与附近另一女孩发生口角,小成赶紧拿着棒球棍从车里出来帮助女友。对方的男朋友看到后也过来帮架,遂与小成打了起来。当时公寓管理处的保安在场,马上过来阻止。据小成诉述,当时的情况是小成有受伤,但对方要求双方一笑泯恩仇,不要报警。他想想也有道理,不想惹麻烦,于是同意了对方的请求,然后双方都各自回家。

谁知当天夜里,警察就上门调查此事,并以“持械伤人”(Assault With Weapon)起诉小成。一周后,小成带着女朋友到法庭面见治安法官,想以个人方式起诉对方男生。治安法官给了他一个“诉前听证”的机会,让他成为反诉人。

相关知识介绍:

诉前听证Pre-enquete

“诉前听证”是一种不对公众开放的、由治安法官主持的法庭程序,以决定是否向被控方发出传票或逮捕令。如果一名普通人想要在治安法官面前起诉其他人犯有可公诉罪行,需要遵循两步程序。

首先,治安法官收到指控后,要决定被控方的所谓“罪行”是否有法律上的界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治安法官会主持一场听证,在听证会的结尾,主持听证的治安法官必须要决定是否向被控方发出传票或逮捕令,命令被控方出庭对控罪予以答辩。

诉前听证的功能是由治安法官决定是否发出传票或逮捕令,命令由被控方出庭对控罪予以答辩。在听证上,治安法官或是省级法院的法官将听取反诉人的指控,以及控方证人的证词。治安法官必须给检控官机会出席听证,对控方的证人进行盘问,同时检控官可以传唤自己的证人,并向法庭呈交相关的证据。检控官出席听证并不意味着检察官干预了司法程序。

刑法典第540条规定的初级聆讯(审判前听证)不同,诉前听证不是抗辩式程序。可能被控人不在现场,也没有律师代表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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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后果不轻

案例故事:

王先生参加朋友的生日派对,凌晨三点多回家,因为喝了酒的关系,他的车子在高速公路上“晃晃悠悠”、不断切线。结果自然是被巡逻的警察拦下。据警方纪录,当该警察靠近王先生时,闻到了强烈的酒精味,并发现他两眼发红、步伐摇摆,所以判断其驾车能力受到过量酒精影响,遂将其带回警察局。随后要求他提供呼吸样本以测酒精含量。两个血液里酒精含量的测试结果分别达到了139mg/100ml(100毫升血液里含有139毫克酒精)和140mg/100ml(100毫升血液里含有140毫克酒精),而正常值应该是低于 80mg/100ml。所以警方以“酒后驾驶”起诉王先生。而王先生本人也于10月份表示认罪,控方要求对其罚款为$1,200,并在1年内禁止驾车。而辩方则要求把罚款降低到$1,000。法官终判其“酒后驾驶”罪名成立,罚款$1,000,外加一年内禁止驾驶。

相关知识介绍:

酒后驾驶(About Impaired Driving)

酒后驾驶可能面临的指控:

・酒后驾车

・超过80 mg/100ml(100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超过80毫               克),以下称为“超80”

・控制车辆的能力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

・拒绝/或未能提供呼吸测试样本

一般说来,酒后驾车的司机都会收到两项指控,一项是酒后驾驶,一项是“超80”。 但是只收到“超80”的指控也挺常见。比如说,如果有司机在路边被抽查时未能通过酒精预检仪器测试,之后又被送到警局用专门仪器进行呼吸酒精测试,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只收到“超80”这一项指控。如果司机面临两项指控,即“超80”和酒后驾驶,则需要让这两项指控都不成立,才能避免定罪的后果。即使其中的一项指控被撤销,您也仍然要面对法定的最低刑罚。在定罪时,根据Kienapple原则(两项指控基于同样的事实产生的),不会对两项指控同时定罪,而只会对一项指控定罪并处以刑罚。当然,要想根本免于定罪和刑法,您需要让这两项指控都不成立。只收到酒后驾驶的指控就更为少见,但也不是完全没可能。如果被认定有罪,最低刑法也同样适用,即使最初的指控只是酒后驾驶。

在缺乏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提供呼吸测试样本(或未能提供),一旦定罪同样要承担最低刑罚。注意,此处Kienapple原理并不适用,也就是说您可能被认定两桩罪同时成立,即酒后驾驶和拒绝提供呼吸样本,并需要承担两项连续的刑罚:酒后驾驶罪,可能面临的最低刑法是禁止驾车一年;拒绝提供呼吸样本罪,最低一年刑罚,加起来刑罚期总共是两年。

责任编辑: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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