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9年11月26日讯】港人在11月24日的区议会选举中,泛民主派完胜建制派。这是港人追求民主与自由的又一次胜利。可喜可贺!然而,在中共专制暴政统治下的香港,民意就如同炭火堆里的冰块,但是这次冰的力量巨大,不像之前很快会被烈火所溶化。如果冰不能被烈火所溶化,那么就是火被冰化成水所灭熄。因为专制暴政与民主就像水火一样,是不可能在一处并存。
在中共暴政专制统治下,民意表达就是“煽颠罪”。这也是中共在人类历史上的一大发明创造。“煽颠罪”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简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正是这条“煽颠罪”,让中国宪法赋予给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示威游行自由等权力全部被剥夺。不仅如此,如今教师在课堂讲课也是因为“煽颠罪”,导致教法律的老师不敢讲宪政;教政治的老师不敢谈民主;教历史的老师不能讲封建独裁专制的危害性;网民在网上不能谈论时政,也不能揭露党政官员腐败。总之,你一开口就可能会犯罪,这种因言获罪的犯罪案例在中国者几乎是数不胜数,其罪名就是“煽颠罪”。
2016年5月29日,四川成都男子,因为制作印有“六四”字样的酒,被中共以“煽颠罪”刑事拘留。
2016年11月,人权律师江天勇、四川人权运动成员陈云飞因帮助访民申诉,被指控“煽颠罪”,在圣诞节左右失踪后至今仍无消息,人间蒸发。
在中国,依法治国就是一个打击异己的幌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提出抵制西方“宪政民主”,新华社也曾引述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首次会议上发言,指出必须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决不能走宪政、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路。可见,中国是党高于一切,而不是法律高于一切。这显然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法治。
可见,民意表达在中共独裁专制下就是“煽颠罪”。这次香港在区议会选举中泛民主派取胜,意示着港人要通过手中的选票,达到自己当家作主的目的。可在中共眼里,这就是“暴徒”在兴风作浪,中共是绝对不可能容忍。但愿这次港人不会空欢喜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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