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人真相册 昆明法轮功学员被警察殴打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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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4月28日讯】云南省昆明市46岁的法轮功学员邱安,于2018年12月11日下午在自己的电信器材“通讯店”里,被110警察扣押、关入当地派出所,遭警察殴打,致骨盆、肋骨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挫伤,眼睛多次被喷辣椒水。

据明慧网报导,2018年12月11日下午4点20分左右,一个名叫周游的顾客相约来邱安经营的通讯店购买一条15元的充电线,邱安与他聊了几句,谈了当今社会道德败坏的现象和根由,告诉他做善良之人有善报的道理。因为时间仓促,邱安给了他翻墙卡想叫他能多了解一下法轮功受迫害的真相。他正要骑车走时邱安又递给他一本劝善的小画册,他把它放入车龙头下的储物槽内后离开来店。

下午4点50分左右,两个协警闯入邱安的店内,其中一个十八九岁的年轻协警气势汹汹地手拿着翻墙卡及真相画册质问邱安:“是你发的吗?”随后周游也走进来“举报”。那个年轻协警当时就限制了邱安的人身自由。

过了一阵,“110”的两名巡警也到了店里,叫邱安带上身份证,将他劫持上了警车,送到小板桥派出所报警室,交给一个约50多岁的值班警察,那人一直在打电话。期间,诬告他的周游也几次进出派出所做笔录。

大约凌晨2至3点,警察叫他去照相、录指纹、验血,他认为自己没犯法,不配合警察。这时来了个看似“领导”的人,看了看他,不一会,警察就突然恼羞成怒,警号013881的警察(后文称警察A)把他的眼镜取下后摔在椅子上,把他拖到旁边的房间里,威胁他不照办就对他喷辣椒水,坐在电脑前的戴眼镜的便衣警察猛然起身。警察A就对着邱安的眼睛不断地喷辣椒水。

两个警察把他打倒在地,戴眼镜的警察以极快的速度去文件柜内取出一件似背心的衣物,抽出一个警械,接着对他一阵疯打,从后背一直打到臀、大腿。

当时他只觉得背部的左边上下、右边上下及中部被打,脊柱被打中数下,臀部、大腿被打中,右小臂及关节处被打(关节处骨头肿胀),左胸近腋窝处有被锐器扎过般的疼痛,几天后疼痛才缓解。

警察A还用脚猛踩他的头部的右侧,并对他的眼睛继续喷辣椒水,使他全身疼痛难忍,眼睛被辣得直流泪。同时他们还不断羞辱他。

戴眼镜的便衣警察打累了后,坐在椅子上,警察A对邱安一边骂一边把他拖到门边,说要把他送到长坡精神病院去,至门口走道上又对他的眼睛继续喷辣椒水,直到喷完一瓶,又去拿了一瓶来喷,弄得走道内一片咳嗽声,警察A才把他拖入羁押室,继续辱骂、威逼他去拍照,遭到他的抵制。

过了一阵,他们又把强行把邱安带到之前打过他的那个房间里,边辱骂、边对他喷辣椒水。邱安告诉警察不能这样做,搞逼供是违法的。那几个警察还是强行拖他去拍照、采血、录指纹。

几个警察使劲扳他的手指,警察A还抓他的头发,把他按在身高器上拍照,还对他的脸颊拍打两下。50多岁的那个协警还用脚把邱安的小腿踢入量身高的架子内,把他的的手指一个一个地扳开,录指纹,之后又扎他的手指采血。邱安问他们:“干什么? ”警察A回答“活摘器官!”

折腾完了后,警察又把邱安拖回到原地,让他坐着,一直到天亮上班的时间。警察A凶狠地威胁他说,不准请律师,否则最终要把他押送到拘留所里去。

他要求见家人,拖了好一阵子,他的妻子和姐姐才来。姐姐看他痛苦的样子,眼睛睁不开,当得知他遭警察殴打,眼睛被喷辣椒水后,姐姐就下跪求警察别这样对待他。

随后,警察带他到官渡区体育城星耀医院检查身体,拍片检查后得出的诊断是:骨盆右侧打掉一小块骨头,肋骨疑似骨折,眼睛要通过麻醉来冲洗(据说辣椒水可致眼睛失明)。过后警察有把他押至安宁第三医院检查,又送至位于安宁市的“昆明市拘留所”。

拘留所的医生看完检查结果后,因他有骨折伤症,拒绝接收他。他又被送回派出所,晚上7点多,他妻子来了,警察诱导他妻子违心地代他写什么“保证书”。他强调说他妻子不能代表他,差不多晚上10点钟他才被放回家。

以前邱安是一个很好斗的人,谁要惹了他,他是不会饶人的。2006年,他开始修炼法轮功。没有修炼的时候,他也不知道法轮功是怎么回事,以为法轮功就像电视、报纸上讲的那样。经过了解真相,接触了法轮功学员、看了李洪志师父的《转法轮》和其他的著作后,他才知道,法轮功是一门性命双修的佛家高德大法,修炼人要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去修炼,看淡常人中的名、利、情,从一个好人做起。

他说他要不修炼法轮功,他是不会对放过殴打过他的警察的。因为法轮功修炼人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遇到矛盾怨不怨自己都要向内找自己的问题。

邱安说:“作为修炼人来讲,我不会记恨打了我的警察,但是我会为他们对法轮功的态度和行为感到担心,因为善恶有报是天理,每个人所做的一切最终是要自己去承担的。”

他认为,警察违反了《警察法》的第22条,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蒐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等法律法规,警察在执法中是不准搞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的。

他说,他给了顾客一个翻墙卡和小画册,凡是看过此画册的人都会知道这是一本劝人行善的小册子,于人、于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

他表示自己的行为不违法,因为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

文字整理:李洁思,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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