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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广疫苗受试 台食药署:出问题由厂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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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1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为加速台湾中共肺炎(武汉肺炎)疫苗研发速度,食药署日前建置“COVID-19疫苗临床试验意向登记平台”,但在16日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上,有立委质疑政府带头宣传,出事国家是否愿意赔偿,因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使用试验用药者将不列入药害救济补助范围,对此,食药署长吴秀梅回应,出事由业者自行负责。

台湾疫苗厂商将进入第二期临床试验阶段,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日前召开记者会,并宣布启动食药署“COVID-19疫苗临床试验意向登记平台”,短短几天就有许多民众登记报名成为受试者。

立委林淑芬16日质询吴秀梅时表示,卫福部长陈时中曾在记者会上表示自己愿意当受试者,似乎暗示该项人体试验很安全,甚至还提到有交通费、营养费补助,但根据《药害救济法》第13条规定,因使用试验药物而受害者,不得申请药害救济,因受试者并不是不特定大众,受试前也会被告知使用的是未上市药物,需要自行承担风险才能够加入。

林淑芬质疑,政府带头宣传,但出事全部都叫疫苗厂商赔偿,似乎无法撇清责任,而这次的临床试验规模涉及上万人,若出事药害救济不补偿,若疫苗厂商赔不起要怎么处理,另若许多严重个案要申请国赔,政府难道没有责任,国家带头招募出问题,但却不保证结果,这就很严重,她强调,应该向受试者清楚说明权利、义务及责任。

对此,吴秀梅表示,卫福部从未强调临床试验安全性,也不可能保证,食药署协助设置平台是因为该疾病为重大传染病,万一临床试验出现问题,还是由疫苗厂商负责,而非国赔。

健康食品乱象多 立委提案修法

另外,目前有许多食品广告,并没有取得健康食品标章,但会强调具特殊营养素或有特定保健功效,根据目前《健康食品管理法》规定,仅针对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健康食品或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但是针对违反第六条第二项“食品标示或广告提供特殊营养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应依该法之规定办理之”则无应对的罚则,导致广告乱象频传。

对此,立委苏震清等16人提案罚则为5万至20万,但有民众认为罚则过低,因而修正提案罚则为10万至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此,卫福部表示,认同,因这类产品并未取得保健食品资格,但在广告中却宣称其功效。最后委员会决议通过,提案将送立法院会讨论。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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