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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郭删大同股东表决权 董事遭解任避免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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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2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大同公司时任董事长林郭文艶于今年6月30日举行的大同股东会中,涉嫌以资金疑涉陆资为由,径自认定部分股东共持有10%的股份无效,不得行使股东权;投保中心以林郭违法为由,提起将她解任董事职务的民事诉讼。台北地院17日判决,应予解任,仍可上诉。

投保中心指控,林郭于今年6月30日的大同股东会中,以股东郑文逸、欣同投资顾问公司、新大同投资顾问公司等资金来源涉及陆资为由,认定其所持有的10%股份无效,不得行使股东权;又以罗德投资公司、三雅投资公司等股东违反《企业并购法》为由,剥夺其表决权,并删除部分股东经电子投票完成的表决权,违反公司法、大同章程等规定。

但林郭辩称,部分股东疑有违法陆资利用“先购后并”的手段,欲以他人名义参与、甚至取得大同经营权,倘不处理可能导致大量国安机敏资讯外流,影响全体股东及投资人利益,因此向律师征询法律意见后,限制部分股东行使股东权,有正当理由,并无重大损害公司的行为或违反法令、章程的重大情节。

不过,法官审理认为,股东是否为陆资应由金管会、经济部调查后才能确认是否违反《两岸条例》及“陆资许可办法”等规定,林郭文艳虽担任股东会主席,但不具调查能力及认定权限,原应待主管机关或法院调查,却自行认定部分股东取得的股票中有10%为陆资而删除该股东表决权,应已违法。

再者,判决指出,表决权为股东固有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而林郭文艳删除表决权在程序上不正当,手段也不符比例原则,确实违背受托人义务,致使大同自今年7月2日起列为全额交割股、暂停融资融卷交易、不得自办股务等,确实降低大同商誉、影响大同交易市场,造成大同公司莫大损害。

判决也提到,依林郭文艳的社会经验、教育知识、经营能力及眼界,理应知悉公司治理精神、尊重股东权利,但她径自删除股东表决权后,又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合理化自身的不当行为,企图卸责,显已不适担任董事。

此外,法官强调,台湾曾发生股东会现场停电、董监选举制度改为全额连记法、删除董监提名名单、排除股东提案、随意变更董监就任交接时间、股东会现场像八卦阵难以进入、股东会场地移至偏乡、黑衣人站岗、股东会报到程序拖延或干扰、收购委托书、股东会闹双包等情形,公司经营者显然视公司治理于无物,以掌握经营权为唯一考量。

而林郭文艳本次删除股东表决权之行为,也再次凸显台湾股东会的乱象,若未依法将她解任,恐成为其他经营者模仿对象,继续于股东会上设置不当障碍,不利于我国公司治理的法制发展。因此认定诉请解任林郭文艳担任大同董事职务有理由,应予准许。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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