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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揭露检举人身份 监院促彰县府检讨

监委田秋堇于本月4日提出“彰化县政府受理彰化环保联盟检举农地违章工厂案件,违法揭露检举人身份等情”调查报告。(资料照)(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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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11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监委田秋堇、纪惠容及蔡崇义于本月4日提出“彰化县政府受理彰化环保联盟检举农地违章工厂案件,违法揭露检举人身份等情”调查报告,报告指出,民间检举乃协助执法之重要力量,为避免寒蝉效应,使检举人勇于检举,检举人不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其身份均有保密之必要。本案凸显对法人检举人之身份保密,仍有检讨改进之空间。

监委指出,彰化县政府受理彰化县环保联盟之陈情案,认该环保联盟身份无保密必要之理由包括,一、 联盟属社团法人,非自然人,故非属个人资料保护法之适用范畴;二、 该环保联盟来函未载明其身份须保密;三、 彰化县环保联盟为“受理民众检举违规农地工厂平台”,此身份属公开资讯。

监委继续表示,四、 该环保联盟为转知该疑似违规讯息予彰化县政府,所以是陈情人民团体,县府未泄漏系争违规案检举人(该民众)身份;五、 为让彰化县环保联盟知悉违规案件处理进度,所以迳副知彰化县环保联盟。

不过,监委认为不足采,原因有四,一、 检举人不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如检举人的身份不予保密,有可能造成检举人事后被骚扰或被报复,影响其人身安全,进而影响检举意愿,并对促进法律的正当执行与公共利益,产生不利的结果。

监委表示,二、 根据规定,无论检举人有无主动表示其身份须予以保密,均应对其身份加以保密;三、彰化县环保联盟来文载明“接获民众检举”,仅系显示其资讯来源,不应以此认为彰化县环保联盟并非检举人;四、 受理民众检举违规农地工厂平台与该环保联盟本身即为某案件之检举人未能划上等号。

所以,监委要求,农业部与内政部加以检讨,藉由明确规定,使无论检举人系自然人或法人,均能处于安心的情况下,勇于检举,透过公私协力,遏止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永续发展。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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