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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被告逃过起诉 “交付审判”重审

【大纪元8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胡守得╱台北报导〕一名中度智障少女惨遭性侵害,案发当时因害怕不敢呼救、求援及逃跑,因而在检方两阶段侦查里被指“有违常情”,不起诉处分,涉案被告得以全身而退;但被害人家属不服,藉由“交付审判”向苗栗地方法院陈情喊冤,法官明察发现被告涉案的DNA证据,启开审判大门,使原告一方获得救济。

 苗栗地院裁准本件交付审判案后,陈某不服曾提抗告,六月底,由台中高分院以抗告无理由驳回确定,本案须交付审判,如此一来,本案将视同检方起诉,未来交由苗栗地院分案审理、判决;至于原将本案不起诉处分的苗栗地检署,面对此尴尬局面,恐须再起炉灶,重新对涉案被告当庭展开举证论告。

 这起性侵害发生在去年一月,被告的陈姓男子接载放学的子女返家时,偶遇被害人,遂一起将被害人载返住处,然后趁其子女洗澡时,将被害人强拉进房内涉嫌性侵害。

 被害人父母当晚因未见被害人按时返家,出外找寻,来到被告住处附近,向被告表弟打听女儿下落时,恰巧被告外出撞见,一听内容立刻借故转身返家;稍后,被告表弟在被告家中发现被害人,确认身份后,与未婚妻一起将被害人送回。隔日,被害人父亲发现女儿神情有异,追问出实情,立刻携女到医院诊疗,经医师诊断被害人阴道有新裂伤,因而报警处理。

 全案经苗栗地检署、台中高分检两阶段侦查,被告一直否认性侵害情事;被害人方面,检方则以其被性侵害时,有机会大声呼救引起被告家人注意未大叫、有机会脱逃未逃跑,反而在事后还陪同被告子女看电视,及重回被告房内睡觉,且又未即时向外人或家人反映,认为有违常情。

 检方并依承办员警的报告认定,被害人案后曾清洗身体及内裤,因此未采集到任何证据;对涉嫌性侵害的被告不起诉处分,及驳回后续的再议。

 但苗栗地院承审本件声请案发现,被害人父亲隔日发现女儿异状时,曾带往苗栗医院诊断,医院当时依性侵害防治法规定,立即验伤、采集证物,并诊断出被害人阴道有新裂伤,诊断内容并附着在侦查卷中,但检方不仅未调查这项疑遭性侵害的佐证,且未叙明不采认的理由。

 更重要的是,医院受理本件性侵害时,已依法采集被害人内裤、毛发、阴道等检体,保存在证物袋内;侦办的检察官却未向受理检验的医院查询,仅依员警报告认定被害人案后的内裤已洗净无法比对。

 苗栗地院事后将医院采验的证物及被告血液一并送交刑事局鉴定比对,今年二月鉴定报告出炉,证实被害人内裤确实有男性精液,且内裤精子细胞经DNA比对,与被告相同概率高达一百亿倍,也就是与被告相符。

 苗栗地院合议庭认为,被害人年仅十余岁,且中度智障,不能轻率依常人标准据来衡量其说词有诸多不符常情之处,即作出对被告有利的认定。合议庭最后以被害人诊断证明书及DNA鉴定等佐证,认定检方不起诉处分书、再议驳回处分书尚有违误,裁定本件交付审判。

 刑事诉讼法去年二月增订的“交付审判”新制,仅有告诉人才可向法院提出声请,告发人则不行。

 交付审判采行再议前置原则;告诉人必须对一审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处分、缓起诉的侦结结果不服,向其上级检察机关声请再议又被驳回,才能提出交付审判。

 至于告诉人声请再议,若因逾期而不起诉处分确定,则不得提出声请。

 程序方面,为防止告诉人滥行声请交付审判,虚耗司法资源,明定交付审判采律师强制代理制,即告诉人必须委任律师提出理由状;若告诉人未委任律师,则声请程序即不合法,受理法院将以裁定驳回。

 交付审判是监督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的外部监督机制,法院仅能就检察官所作的不起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是否正确加以审查,调查证据的范围应以侦查中曾显现的证据为限,不可就声请人新提出的证据,或额外搜集侦查卷以外的证据再调查。确定获准交付审判的案件,视同案件已提起公诉,应由检察官到庭实行公诉;并依司法院去年二月各级法院首长业务座谈会决议,分案仿再审制度,由原裁定的合议庭法院继续办理,不再重新分案。

 至于被法院驳回的交付审判声请案,性质上属程序事项的裁定,为免诉讼关系久悬未决,声请人不得再提抗告;而法院裁准交付审判的声请案,因攸关被告的权益,被告依法得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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