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骨塔遭祝融 二审驳回受害民众国赔声请
【大纪元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十一日电)桃园县龙潭乡公墓附设纳骨塔于九十年十二月遭人为纵火,致纳骨塔内民众寄存的先人骨灰罐毁损,骨灰相混合而无从辨识。被害民众认乡公所管理不善,声请国家赔偿,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认纵火系人为故意所致,公所已善尽管理人责任,驳回民众所提国家赔偿声请,本案定谳。
声请国赔的被害民众主张龙潭乡公所未善尽管理责任,致先人骨灰受有无从回复的损害,声请乡公所应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全毁每罐新台币三十万元及半毁每罐十万元。
龙潭乡公所则主张纳骨塔内建材均为防火耐燃材料,且在火灾发生前,也在纳骨塔旁新建消防蓄水池,同时年年依规定进行消防安检签证。根据消防局鉴定报告指出,这起火灾为人火纵火,乡公所已善尽管理人职务,火灾事后也以最快速度重建纳骨塔,并重新配给塔位、先人牌位及骨灰罐等,认为已善尽管理人责任。
高等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火灾发生前,龙潭乡公所已本于职责尽力改善纳骨塔的消防安全设备,火灾发生后又积极处理民众损害,已善尽管理责任及回复义务。又依司法实务、民法规定及最高法院判例认定,“骨灰”与“尸体”应被视为“遗产”,性质为“物”,依法规定“物”不能请求精神抚慰金,乃驳回民众的国家赔偿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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