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L-1 工作签证简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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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日讯】L-1 签证是发给外国公司对驻美机构人员临时调动使用的工作签证,
所以有时也被称为公司内部人员调动签证。由于L-1签证与其它签证相比具有很多优点,
所以成为来美国投资的外国公司对其驻美国机构进行人员调动的有效手段。L-1签证有两
种﹐一种为L-1A,是外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executives and managers)来美国的签证;另
一种为L—1B﹐是用于具有特殊知识的专业人员(personnel with specialized knowledge)
的签证。本文将主要讨论L-1A签证。

美国移民法对有资格派遣L-1A管理人员赴美的外国公司没有严格规定,任何具有一
定规模并有能力支持其美国分公司的外国公司都可以派遣合格人员以L-1A签证赴美
担任美国公司的管理人员。但移民法规定,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必须有一定的
隶属关系,如美国公司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且外国母公司拥有美国子公司50%或以上
的股权;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共同为相同的第三家公司所拥有。如果外国公司在美
国没有子公司,外国公司还可以新设美国子公司并向该子公司派遣L-1A管理人员。

尽管移民法对美国公司的规模没有严格要求,但美国公司应当有相当人数的雇员办
理公司的日常具体工作。L-1A是高层管理人员的签证,每一名L-1A管理人员应有一
定的下属支持人员。另外,美国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应有一定数额的存款用以支持
公司的运作及支付雇员 (包括L-1A 管理人员签证的持有人) 的工资。

与H-1B签证不同,持L-1A签证的雇员不要求大学学位,但必须是外国公司的雇员,
并在过去三年中至少有连续一年在外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所谓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经理或行政主管。经理领导外国公司的某一部门或职能,并负责该部门的日常
决策和该部门下属人员的人事管理。第一线管理人员不在此经理范畴之内,除非其
管理的下属人员为专业人士。行政主管通常负责整个公司的管理,制订公司的政策
和目标,并对公司高管理层或董事会负责。

与其它签证相比,L-1A签证具有很多优越性。首先,此签证的条件要求和其他某些
签证条件相比较宽,如外国公司对美国公司的资金投入远低于百万投资的要求并且
个人资历的要求从某些方面也低于其他签证。签证期限较长,L-1A签证及延期一共
可达七年之久。与许多其他非移民签证不同,L-1A签证不会因申请人有移民倾向而
遭拒签。符合条件的L-1A签证持有人可以申请绿卡并不需要象其他某些签证一样以
申请劳工卡为前提。L-1A持有人申请绿卡属于第一优先类,因为第一优先类的配额
目前没有用完,这意味着L-1A持有者可以在较短的期间内获得绿卡。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知识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
律师联系,电话:(770)457-5888,电子邮件:info@zylawyers.com,地址: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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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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