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申办中华民国护照所需照片采用新规格

【大纪元5月3日讯】为使中华民国护照与最新国际标准接轨,以确保国人海外旅行顺畅,中华民国外交部最近宣布自今(2005)年7月1日起,护照照片规格将采用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最新规范,亦即与新式国民身份证照片相同规格,以便护照与身份证齐步,同一规格照片双证通用,便利民众。

  照片规格如下:(一)直4.5公分,横3.5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脸部须占据整张照片面积的70~80%,白色背景的正面半身薄光面纸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二)须6个月内所拍摄彩色,脱帽、未戴有色眼镜,眼、鼻、口、脸、两耳轮廓及特殊痣、胎记、疤痕等清晰、不遮盖,照片不修改,足以辨识人貌。

  倘有相关疑问,欢迎与该处领务组联系,电话为:202-895-1812~3。(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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