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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做为言论批评游戏规范 确保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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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六日电)由前年金援巴拿马议题引起的陈水扁总统控告立委与媒体人的官司,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一审判决,认为立委须道歉、媒体人不用,从前年新新闻败诉定谳到这次判决,可看出法院有意藉判例彰显大法官第五○九号解释,做为诽谤与言论自由保障的分野,确立合理批判的游戏规则,保障人权。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四月对缠讼多年的新新闻官司三审定谳,认为新新闻对副总统吕秀莲的相关报导无明确来源,判决新新闻败诉,成为台湾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媒体被控不实报导的重大指标案件。

民国八十六年,当时亚洲周刊报导刘泰英代表中国国民党捐献美国白宫政治献金一千五百万美元,刘泰英愤而提自诉控告亚洲周刊诽谤,当时台北地院一审认为,媒体确从多位相关人士进行查证后才报导,即便报导与事实不符,也属“对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评议”,判决亚洲周刊胜诉。

而今天的判决,法院认为飞碟电台董事长赵少康在评论节目内,就可受公评之事 (台湾金援巴拿马等)引用中国大陆网路资料评述,自不构成诽谤及侵权,但立委在立法院院会外,援引评论节目主持人的谈话,又以“吃了女总统豆腐”和“遮羞费”等语批评总统,既无法证明所言为真,也不受言论免责保障,自然须向总统道歉。

大法官第五○九号解释文的意旨很明白,被告只要能提出证据资料,证明自己确信所言为真,就不须证明言论内容是否为真实,意即不会受刑事追究。

随着近年几宗引人瞩目的言论自由诉讼,法院的判决可望为言论批评树立规范,即批评人、事之前,必须有足够依据,证明自己不是“信口开河”,而所言之事必须符合可受公评之事,使媒体及政治人物的报导及言行趋严谨,既保障言论自由,也维护被报导者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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