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与制度创新 (9)

—中国大陆的宪政民主道路
张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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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雅典政制严格实行法治,禁止人治。正如伯里克利所说:“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精神深使我们心服。”

雅典人视宪法为最高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从梭伦开始的每一次改革,无不以修改宪法为启动,接下来便以执行和捍卫宪法为基本职责。享受有极大权力的法院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审查某项法律是否违宪。包括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若有违宪,法院都可以宣布予以撤销。公民则享有“不法申诉”权,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对某项法令提出认为违反宪法的控诉,在法院审理这一控诉时,该项法令便暂停实行;如果法院对该法令作出否定性的裁决,该法令便予以撤销。

法律至上,表现为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图私利,不徇私情,一旦触犯法律,便要受到惩处。包括10将军这样的高级官员,也不能例外。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许多最显赫的政治家、军事家因触犯法律或遭流放(如阿里斯特伊德斯、特米斯托克列斯、客蒙等),或被罚款(如米尔提阿德斯、伯里克利),或被处死(如公元前406年阿尔基努萨伊海战后无辜而被判罪的一批将军,其中包括伯里克利的儿子)。

公民意识。雅典城邦民主制以它的辉煌成就揭开了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光辉一页。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一制度的背后还存在着相应的政治观念与政治文化,它与宪政民主制度相辅相成,伴随发展,是雅典民主发展成就的一个方面,其重要性不亚于制度本身。由于任用官职不再受财产和门第的限制,人人皆可以为政,贵族和平民的对立状态终于消逝了,统一的公民集体形成了。关心雅典,参与政治,轮番理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圣的事。城邦至上,政治为本,成为雅典人的共识。著名的梭伦改革就提倡每个公民关心政治。梭伦曾主持制定了一种特别法律,规定任何人当发生内争之时若袖手旁观,不加入任何一方者,将丧失公民权力,不再成为国家的一分子。公民称号和公民权,对于雅典人来说,是无比重要的。一个人,如果只拥有巨额财富或出身于名门家世,而不能享有公民权,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人是一个政治动物”,这句名言正是个人与城邦一体化的生动写照。这种价值观念是雅典经济发展和民主繁荣的深层原因。

古希腊以雅典城邦民主制为代表的宪政民主实践,孕育和催生了哲人巨匠和古代的政治哲学,其中尤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师徒三人最为卓著,他们对后世影响至深。

苏格拉底生于公元前470年,逝于公元前399年(在孔子之后,孟子之前)。是古希腊道德主义或理性派的领袖人物,其学生为数众多,柏拉图就是其中之一。他和中国的孔子一样“述而不作“,所以没有遗著留给后人。但是他的学生却将他的诸多言论记下来,柏拉图的著作中就记载了大量苏格拉底与他人的精彩对话。从后人的记述来看,苏格拉底认为正义与公道的基本原则是可以被发现的,人是社会动物,国家是适应人类的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法律如果以知识为基础,一定会符合普遍的理性。他本人反对当时存在的散漫的民主政治,认为这有害于社会生活,主张加强政治教育,培养公民意识。他尤其反对那种主张绝对平等的民主政治和官员由抽笺方式产生的规则,他主张贤能在位,实行由知识份子治理国家的贵族政治。尽管苏格拉底对民主政体有不少批评意见,但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对民主制的挚爱,他在实行民主制的雅典度过了一生,在战争中为雅典而战,至死服从雅典的法律。当然,民主制并非没有弊病,因此是苏格拉底对民主制的批评是有一定道理和富有远见的。苏格拉底关于政治的论述尽管是分散的、不系统的,但是说他开启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先河却是当之无愧的。苏格拉底通过学生柏拉图、学生的学生亚里斯多德,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地影响。

柏拉图生于公元前427年,逝于公元前347年。他与老师不同,一生写了大量著作,流传于世的,有35篇对话和13篇信札。对这些著作是否都是他写的,至今仍有争议。但一般都承认《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是他的主要代表作。这三本书都谈到政治问题,并且对政治哲学有很多论述;尤其是他的《理想国》一书,更被公认为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他的作品都是以苏格拉底谈话的形式写的,这样做的含义有二:一是表示自己继承苏格拉底捍卫真理、崇尚哲学、视死如归的精神;二是由于苏格拉底毕生未着一字,以此来纪念他,使他的思想发扬光大。根据柏拉图的记述,苏格拉底认为有五种政体:(1)王国或贵族制,由最优秀的人或人们进行统治,追求的是善或美德,此为正义城邦的政体;(2)荣誉至上的政体,统治者是热爱荣誉的人或志在优胜的人;(3)寡头政体或最重财富的富人的统治;(4)民主政体,最重自由的自由人的统治;(5)僭主制,最不正义的人的统治,坚持的是彻底的、聒不知耻的不正义。这种对政体类型的划分在今天看来,是很成问题的。但它确实是历史上最早的有关政体类型的理论。当然,其中关于民主与自由的内在联系的论述,在今天仍然富有启发意义。

在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中,正义占据着最高的地位。正义不仅代表着各种人之间和各阶级间的和谐关系,而且各具有充足的理智,各自接受其最适当的安排。就是那些种田的农民和做工的工人,如果能够了解普遍的正义,则在其生活的岗位中也是十分有意义的。他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健康状态,不公道则是国家的病态。鉴于雅典民主制存在的弊病、特别是其令人无法原谅地处死了苏格拉底,柏拉图并不赞成实行民主制。他的“理想国”是实行少数贤德才智之士当权的贵族政制;国王应该由哲学家来担任,只有聪明正直的哲学家才有资格作国王。他的这种观点有点像今天的精英民主理论,即应由少数精英人士实行民主,而不是由大多数民众实施统治。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设计了一幅诱人的空想共产主义蓝图。他反对财产私有制,主张实行共产主义制度,主张共妻制及儿童公育。他认为一夫一妻制实际上不但是不折不扣的私有财产制,而且必然引起贪污、冲突和忌妒;

因此统治阶级必须废除一夫一妻制和私有财产制,应该让全体公民住进公共宿舍,大家都在公共食堂就餐,并实行按需分配。不知道中共的领导人是否读过他的书,但是在中共执政后的二十世纪50—70年代实行过的人民公社制度和财产公有制度上面倒是能依稀看到《理想国》的影子。柏拉图把民主体制下的公民分成三类人:一类为“懒惰而浪费之徒”,实际为爱闹事者、不安分守己和不务正业的动乱分子,他们是社会中的雄蜂,他们的领袖为“带刺的雄蜂”。第二类是公民中遵纪守法和克勤克俭的人,只有具有这种品性的人才在追求财富中发展成为城邦中的大富人。他们因此也就成了雄蜂所需蜜汁的供应者。他给民主制城邦的富人下的定义就是“所谓富人者,乃雄蜂之供养者也。”第三类是平民,他们人数最多,拥有少量产业、自食其力,但政治不积极,公共活动经常缺席,但能从雄蜂掠夺的蜜汁里分得一杯羹,因而把雄蜂视为自己的代言人。被掠夺的第二类人不得不在公民大会或公民法庭上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被扣上寡头派的帽子,直到成为真正的寡头派。两派之间的斗争愈演愈烈,担心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的平民于是推出一个领袖,做他们的保护人,赋予他很大的权威;最终使他变成一只嗜血成性的豺狼,成为独裁的僭主。

柏拉图的分析和推理是以雅典城邦的实际案例为依据的。但是,正如现代的评论者所说的,他所赖以归纳和演绎的前提并不是可靠的,如僭主政治并非必然发生在民主政治之后,早在民主政治产生之前就已经广泛出现过;所以柏拉图对民主的看法是存在主观偏见的。他在晚年的著作《政治家》一书中,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对民主的看法,主张对所有政体都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否定。在《法律论》一书中,柏拉图承认人类是有缺点的,是不完美的,在不完美的人类社会要想建立理想的政府是不可能的,所以用法律来规范人类社会的生活与行为,是必要的。即使用今天的眼光看,柏拉图对民主制的批评也还是有其合理成分的。任何一种政制,如果不能受到有效制约的话,都会长出坚涩的苦果。(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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