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新:请为“保先”教育补上一次宪政课

刘爱新

【大纪元4月6日讯】我的一位朋友去年6月受到网特的传唤。这些人声称他的文章“违反”了由他们制定的规定。我的这位朋友辩驳道他并没有违反法律,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承认和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然而这些网特们却不买这个帐,他们只认得他们自己的“衙门法”,不认得保障民权的大法。我愤怒地对朋友说,你买一本《宪法》和一本《国际人权公约》吧,以后如果他们再次对你进行不良干扰,你就拿出这两个文本理直气壮地进行抗争。

历数种种无良事实只能让人愤慨不已。今年3月“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反映2005年一年中的国家公款:公车消费达到了3,000个亿,接近于军费开支,是谁把这些人民的血汗钱挥霍掉了?前中共总书记赵紫阳先生在没有受到任何司法审判的情况下竟然被软禁了长达15年之久,直至去年1月16日在孤寂中离世,到了天堂才获得永恒的自由。某地方政府颁布“禁乞令”,是谁赋予政府这样的特权的?行政强权对网络言论空间的肆意干涉和打压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去年3月初教育部不顾广大高校师生的反对强行“整肃”BBS论坛,切断校园网络内外交流渠道,实行实名注册制,使得BBS失去了其本质意义而名存实亡。2004年9月几个部委联合封杀《一塌糊涂》网站,没有任何解释,没有任何原因,激起广大网友的无比反感和憎恨,更有法学家贺卫方教授挺身而出对此等野蛮举动进行法理质问。

再有,利用法律的模糊条款(比如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等“罪名”)、利用极左意识形态偏见以及宪法中的意识形态原则(比如官方认定的学说和宪法中确立的所谓“基本原则”具有神圣性,从而间接地实现了教权合一),压制不同政见者、从事自由写作的作家、说出真话反抗体制性谎言的独立知识分子。“敏感”、“反动”这样的意识形态话语在法律文本上并没有显现,然而在现实中竟然赋予了网络特务、言论检查官和新闻封锁家们裁决言论的特权,成了他们成天挥舞大棒肆意横行的招牌。而有些著名网络的搜索引擎,迫于压力,把“民主”、“自由”等字眼设置为关键词而严加屏蔽。执政党及其机构不仅拥有真理的解释权力,还拥有比普通百姓言论自由权利更要紧的“名誉权”,任何批评都有可能被视为是“别有用心的攻击”。更为恶劣的是,违宪审查的主客体由此发生了严重的置换,变成了掌权者对人民一言一行的“监督”和“审查”。当你去行使宪法中明确规定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游行示威权利时,总会碰到百般阻挠,连个获取权利救济的地方都找不到,似乎就没有宪法这回事。可是当你发表一些“过激”的言论时,或者当你参加反日等游行示威时,这时有人就会出来说话了,就像是从鸡蛋里挑骨头似的说你触犯了什么“敏感”地带,训导你不能违背宪法中确立的所谓“基本原则”。于是,宪法成了某些人的手中玩物,成了对小民们进行“专政”的工具。于是,小民们只能是战战兢兢、噤若寒蝉,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误入虎堂,受到“违宪”审查。宪法没有为我们捍卫权利和自由提供有力的明确屏障,倒是成了牢牢卡在我们自由呼吸的脖子上一道无形的枷锁。

上述种种无良事实的背后是不受制衡的公权力的骄横。这显示出,衙门法规、部门条例高于宪法、无视宪法,行政强权肆意横行,自我授权,无限扩权,却又得不到合宪性审查,又无独立司法体制和自由新闻媒体的强力监督和制约。意识形态侵入宪法使得宪法失去了其本原意义,宪法不是用来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约束政府的权力的,而是成了一个御用花瓶。这一切的后果是,官僚垄断特权因而强化、愈发猖狂,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面临威胁、受到侵害。

为什么大人们对言论自由总是这般恐惧,视之为洪水猛兽,总企图要百般打压呢?为什么总是容不下不同的政见、思想、观点并将其控制得死死的?

当前“保先教育”还在大张旗鼓地继续着,借此机会很有必要补上人权和自由这一宪政文明课。不然,再怎么教育来教育去,也是隔靴搔痒,效果寥寥,治标不治本,非持久之计也。当然,还得加上宪政改革,而对执政者们进行宪政教育正可以为此铺路。

我们不是一个空泛的爱国主义者,我们是一个宪政爱国主义者,因为我们至少懂得这样一个常识,那就是一个健康的、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乃是民主的第一要义,是一切自由当中最重要的自由。因为作为一个健全的人,除了吃喝拉睡,还必须说话,按照他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自由地、不受压制地表达他自己的思想和意见。一个人的嘴巴不仅仅是用来吃喝的,还必须用来说话,表达他内心世界中的真实想法,体现他作为一个真正的人的独立尊严。不然,一个人和猪有什么区别?人的尊严又何在呢?美籍华裔学者林达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条款指出:

“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和意见的权利,这跟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哪怕假设有一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是谬误,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来。”(《言论自由与真理无关》)

说出自己的真情实感,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压制一个人说话的权利无论如何不能视为是“合法”的。而且,“作为人权的一项基本的重要内容,言论自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缓解社会的冲突和压力,能够为公民和决策者提供畅通的交流渠道,能够使社会制度既包容人们的分歧又保持稳定。一个言论自由的体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价值和尊严,激发公民的创造力,从而达到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的繁荣。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健康、人道、有序和繁荣的社会。“言论自由能使政府少犯错误,可以让民众的智慧和才华充分地发挥出来,这是毋庸置疑的,只有惧怕既得利益受到威胁的愚民主义者们才在这个问题上战战兢兢、诚惶诚恐。建设现代化绝不能只靠一个脑袋思考,只允许一张嘴巴说话。是的,一个脑袋、一张嘴巴绝对是靠不住的!一个健康的政治体制和人文环境是支持和保护言论自由的。只有言论自由才能鼓励人们说真话、说实话,才能遏止谎言的滋生和蔓延。没有言论自由,只能导致谎言遍地、信息扭曲、真话稀缺、小人横行。现代中国曾经有那么很长一段时期,说谎可以升官,讲真话却要受到惩罚。时至今日,在我们身边还可以见到这种阴影。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存在下去了,必须予以彻底颠覆。方法也很简单,那就是实现言论自由!

所谓言论自由,就是一个人有权利发表他自己认为是正确的言论。当他发表自己认为是正确的言论时,就已经暗含了他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而这与这个人的“性质”、说话的内容是否符合“真理”无关。言论自由这一基本人权已经在国际人权法则中得到了普遍的确认。《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款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言论自由的另一个意义是,任何人可以对他人的言论提出自己的观点,但是绝对无权“裁决”别人言论的是非,更无权强迫别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去“听从”某一种言论和思想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世上没有哪一种言论和思想从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也没有哪一种言论和思想从来就是“异端邪说”,只有禁止真实言说和自由思想的愚民主义才是最危险的。如同一个完全竞争的产品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不会永远得逞一样,在一个充分自由的和完全竞争的思想和言论市场上,必然有最纯粹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而愚民主义勾当绝对不能永远逍遥下去。18世纪启蒙思想大师伏尔泰曾发出了这样一句刺穿过专制社会心脏的名言:“我不同意你说得每一个字,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再进一步说,握有强权的政府绝对不能同时拥有“裁决”公民个人言论是非的特权,绝不能无条件地要求公民的言论思想和政府保持“一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曾说:“强迫的意见统一只能统一到坟墓中。”姑且不说言论自由──中国究竟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人民的言论和思想必须同共产党保持“高度一致”?!中国究竟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话题为“敏感”而不许小民们“发牢骚”、“随便乱说”?!13亿中国人的思想强求“统一”,只能被“统一”到坟墓里,只能是让每一个人的头脑变成“活化石”,只能使社会“成为一个固定呆板的东西”。这是莫大的历史灾难,也是注定要失败的。这在现代中国历史上曾有过最沉痛的教训!阁下们绝对不能对那段极其扭曲极其荒唐的历史置若罔闻!其实真正应该引起人们高度警惕的,正是阁下们在那种富丽堂皇的幌子下的胡作非为,对公民个人言论自由权利的随意侵犯甚至是野蛮剥夺。

坚持和承认言论自由,就是认识到任何人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不是全知全能的,都有可能犯错误;就是认识到每个人都拥有追求光明和真善美的权利。言论自由允许犯错误,言论自由也最易于纠正错误。然而偏偏就有人认为自己是“全知全能者”,智商高人一等,死守“唯上智与下愚而不移”的专制主义和愚民主义的意识形态,凭借手中的特权,无视他人的存在,一意孤行,为所欲为。李大钊曾撰文猛烈抨击思想专制,在《“危险思想”和思想自由》一文中指出,世界上既没有什么“天经地义”的思想,也没有“异端邪说”的东西。思想本身没有丝毫危险的性质,只有愚暗、虚伪和禁止思想才是最危险的!只要人类还存在着,就没有绝对真理和终极真理,所谓“全知全能”就是一个天大的谎言。只要人类存在着,就必须始终对这种全知全能的心态和绝对权力的企图保持高度警惕!

我们信仰“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我们已经觉悟到公民只是把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从而转化为政府的强制性权力,这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以及治安权(包括国防安全权),但是公民决没有也不可能把言论权同时也让渡出去。如果是这样,公民将如何监督、防备和抵御政府可能的对人权的侵犯呢?现代民主宪政制度的设计遵循两基本原则和根本途径:一是在政府权力内部通过分权制衡机制约束政府权力;二是从外部通过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机制由公民个人及其媒体代表(媒体乃是社会公器,代表良知和正义,独立地行使“第四种权力”,而决非某党某派的“喉舌”)监督政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最根本的意义在于给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位,在于公民享有批评和监督政府的自由和权利。而现实中的状况是,“言论自由”程度和权力等级成正比,谁官位大谁就能代表“真理”;普通公民根本无法在大众媒体上公开批评政府,特别是最高级别的政
府。其实这样的所谓“言论自由”是虚假的,是特权的寄身品。言论自由要求言论最好是以言论来制约,而多元的信息、多元的声音本身就内在地构成了一种制约。言论自由不仅能包容人们之间的分歧,而且只有在这种包容中才能保持稳定。政府随意构陷和惩治所谓“言论犯”,是对基本人权最严重的侵犯。“言论罪”曾经是我们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国粹”,一部中国历史也是一部沾满鲜血的“文字狱”史。反抗专制极权的急先锋柏杨先生曾说过,希望21世纪的中国再也不出现违背基本人权和自由的“言论犯”、“政治犯”、“思想犯”和“良心犯”。诚哉斯言!我们期待着,我们奋斗着,我们行进着,前途并不通畅,但是我们绝不轻言放弃!

人民享有自由获取信息和自由交流信息的权利。人民的知情权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情报自由法》或《信息公开法》,从法律上予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信息的自由流动必然会造成对特权阶层的信息垄断、“真理”垄断地位的剧烈颠覆。一个阻隔信息自由流动、垄断信息传播途径甚至制造谎言粉饰是非的政府是一个阻碍平权维护特权的政府,必然遭到人民的唾弃。民国时代的著名社会学家陶孟和在《言论自由》一文中就说过:“恶政府视言论自由为毒素,为仇敌,好政府视言论自由为兴奋剂,为滋养品。言论自由是每个好政府必不可少的要素。”危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危机缺乏敏感和预警,颂歌唱过了头就会变质为“丧歌”。只有信息能够畅通无阻地流动,真实才能坚挺,责任才能成长,危机才不至于积累到危如累卵的程度。

我们还要问,言论自由真的是可有可无吗?到底谁最怕言论自由,视之为洪水猛兽,并且不惜动用强权扼杀之?言论自由关系着我们的尊严,关系着我们的人格,关系着我们的思想。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离开了言论自由,我们只能扼杀掉那个活生生的自我,颤颤巍巍、小心翼翼、噤若寒蝉,去给权贵们哈腰献媚了。就算是“过激”的言论,也有什么可怕的?最可怕的是什么?最可怕的是只有一个声音,十几亿人只能听到一个声音,用一个腔调说话,人们生活在一个声音的专制中,鸦雀无声,装聋作哑,甚至是道路以目。今日之朝鲜,昔日之伊拉克,不就是如此吗?我们中国不是曾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吗?就算是过激的言论也总比平庸苟且的言论好!中国向来就不缺平庸苟且的声音,这样的垃圾太多了,早已是腐臭冲天了。而且,我们更忧虑的是某些人往往以此为借口行压制言论自由之实,因此我们不得不高度警惕起来。

法国《费加罗报》报名下面印有作家博马舍的一句名言:“没有批评的自由就没有任何值得赞美的东西”。美国民主制度的缔造者、伟大的杰斐逊总统曾被媒体指责为“无耻的妓女”、“胆小的懦夫”,然而大度的总统却说:“宁要没有政府的报纸,不要没有政府的报纸。”正是这一民主应如何运作的观念,促使《美国宪法》的拟定者将言论自由写入了《美国宪法》《权利法案》(BillofRights)的第一条修正案。马克思也说过:“人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讲心里话的自由,是为积极发展、实现和创造自己素质与能力这一人类根本需要的自由,是在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以本身作为目的的人类的能力得以发展的真正的自由领域。”马克思还说:“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马恩全》集一卷94页)阁下们真的该闭门思过扪心自问,认真学习领会马克思这一曾经长期而且现在仍然被刻意抹杀的深刻论断。

我也必须提醒列位大人们,把你们那套自诩为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思想和理论,置于一个“定于一尊”、“舆论一律”的政治环境下,变成一种“御用品”,娇生惯养起来,就已经逐渐丧失了竞争的能力和改进的机会,结果只能是变质为死气沉沉的意识形态教条,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中,因而只能等着被历史淘汰的命运。

的确,列位大人们急需好好地补一补宪政课、人权课、自由课了。为了使大人们弄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在这里我摘抄《世界人权宣言》里的若干条款,供一切藐视人权和仇视言论自由的操权柄者们认真学习领会人权法则之要义、自由理念之精髓。顺便提一下,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其行为不得违背国际人权准则,并且负有必须踏踏实实、不折不扣地贯彻国际人权法则的义务。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20条:(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第28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如果大人们对这些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准则嗤之以鼻、不屑一顾,还嫌不够的话,我再给抄一些中国共产党在野时发表的精彩言论,阁下们总归是学过党史的,不会忘了本党当年的庄严承诺吧。诺言一字值千金,白纸黑字赖不得!

  “现在,假如我们承认战后的世界是一个不可抗而又不可分的民主的世界,那么要在这个世界里生存,要在这个世界的国际机构里当一个‘优秀分子’,第一就是立刻在实践中尊重‘新闻自由’这种人民的‘不可动摇的权利。’”(《新华日报》1944年10月9日)

  “统制思想,以求安于一尊;箝制言论,以使莫敢予毒,这是中国过去专制时代的愚民政策,这是欧洲中古黑暗时代的现象,这是法西斯主义的办法,这是促使文化的倒退,决不适于今日民主的世界,尤不适于必须力求进步的中国……言论出版的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没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不民主便不能团结统一,不能争取胜利,不能建国,也不能在战后的世界中享受永久和平的幸福……新闻自由,是民主的标帜;没有新闻自由,便没有真正的民主。反之,民主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础,没有政治的民主而要得到真正的新闻自由,决不可能。”(《新华日报》1945年3月31日)

  “要真正做到出版自由,必须彻底废除现行检查办法。”(《新华日报》1945年6月26日)

  “作统治者的喉舌,看起来像自由了,但那自由也只限于豪奴、恶仆应得的‘自由’,超出范围就是不行的。也就是说你尽可以有吆喝奴隶──人民大众的自由,但对主子则必需奉命唯谨的,毕恭毕敬半点也不敢自由。”(《新华日报》1946年9月1日)

  “民主的潮流正在汹涌,现在是民权的时代,人民应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身体的自由是真理,实现民主政治是真理,真理是要胜利的,所以高举民主的大旗奋斗着的世界和中国人民是一定要胜利的。”(《新华日报》1944年3月30日)
  
是的,今天的执政者们真的该躬身自省,好好照照这面镜子啦!因此,必须申明:以知晓、尊重和景仰民主宪政为荣,以漠视、践踏和诋毁民主宪政为耻!

2006-04-05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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