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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配偶每人各有一次自用住宅土增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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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四日电)现行税法规定,每个人一生都有一次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的机会;财政部指出,夫妻同样每人拥有一次机会,也就是说,夫妻若其中一人已用过优惠,可利用配偶间赠与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及不计算赠与税的相关规定,先把土地赠与配偶再以配偶的名义买卖以节税。

综合所得税申报结束不久,财政部指出,每年报税时,都有不少纳税义务人对于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了解,导致错失可申请适用节税权益。

事实上,只要符合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土地前一年未曾供营业或出租使用,地上建筑物为土地所有权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所有,并已在房地办妥户籍登记面积限制,都市地区在3公亩内;非都市地区在7公亩内,自用住宅建筑若完成时间在一年内,评定房屋现值须达所占基地公告现值10%等条件,一个人一生都有一次可适用土增税率10%的机会。

而且,税法虽规定一人一生只有一次机会,但不限定只能使用在一个地点,也就是说,如果同时拥有多间房子都是给直系亲属居住,并设立户籍,只要安排好同一天签订买卖契约、同一天向税捐处申报土地增值税,在面积规定内都可使用。

夫妻也同样每人各拥有一次权益,等于若夫妻其中一人就算已用过优惠,可以利用夫妻赠与不课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先把土地赠与配偶,再用配偶的名义签约买卖,即可节省许多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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