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刚的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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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9日讯】上诉人:夏刚;男;45岁;汉族;襄樊市襄城区东街43号;联系电话;0710—3999315—13177216315

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电信公司襄樊市分公司(下称中国电信襄樊分公司)。
地址;襄樊市樊城城建华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胡继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诉中国电信襄樊分公司合同违约一案;上诉人不服襄城区法院(2006)襄城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06)襄城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重新审理,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对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诉讼事实和证据也进行了认定,一审庭审中审判员宋本昌只提出了要求上诉人、在两个专门法中只能选择一个法、庭审快结束时,一审法官宋本昌要上诉人(一审原告)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进行调解,遭上诉人当场拒绝。随后过了几天、一审法官宋本昌要上诉人提供办理坐机3529315时的相关手续、(在一审庭审中就更本没有提起和进行质证过的)上诉人拿去后、一审法官宋本昌又提出让上诉人撤诉,“如不撤诉、判决对你是不利的,这也是主管院长的意见”同样遭到上诉人的拒绝。一审法院的判决早已在上诉人的预料之中。但令上诉人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将没有通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况且都是一些内部文件、预案、报告、解释、部门的意见来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同时一审法院有意回避本案最关键的焦点,电话月租费和来电显示费是否可随意调整为按天计费,也就是被上诉人所称(过度帐期)。“至于收费标准是否价当其值,不属于法院调整范畴,应由有关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难道一审法院不清楚内部文件、预案、报告、解释、部门的意见都不能大于法律吗?难道说一审法官不明白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月租的电话费和来电显示费、而不是天租费吗?像这样的法院和法官,却充分反映了一审法院的可怕和无耻。也进一步体现了一审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做人品德。因为上诉人在多年的艰难维权生涯中,也亲身感受到了,行政干预和利益的驱动所造成的司法腐败和黑暗。中国的法律,在有些法院和法官的眼里和手中,却成了聋子的耳朵和表演的魔术。难道法院非要听有权的、帮有钱的?难道法院审官要看官,审商要见利吗?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个防线一旦突破,公权私用的话,百姓将永无安宁之日。同时也给执政者和社会埋下了巨大的隐患。难道在中国不但加速强化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公民因权大与法、人治代替了法治。而不愿意也更不敢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吗?上诉人相信法律专家和历史会给此案作出一个公正的评判,同时要让更多的被管理者和广大消费者,对中国的法律、法院、法官能进一步清楚的了解和认识。上诉人也梦想二审法院、能出现一个真正做到立法为国、执法为民的法官能给上诉人一个理通法准的公正判决!

此 致

襄 樊 市 中 级 法 院

上 诉 人:夏刚

2006年4月12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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