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念庆律师事务所

移民法对“儿童”的嗣种定义

——“儿童”在美国公民之继子女关系中是如是定义的

人气 1

【大纪元6月4日讯】大多数时候,移民法中定义的“儿童”是指21周岁以下没有结婚的人。不过,在某些特定场合,移民法对“儿童”的定义略有差别。如别扠人对这些差别有清晰的了解,将有助于申请的顺利进行;反之则可能导致申请结果有天壤之别。

比如说,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基于再婚形成的继子女关系,只要在婚姻发生时小孩未满18周岁,该小孩即为美国公民的“儿童”,美国公民可以“近亲属”的名义为其继子女申请绿卡。反之,如果继子女的亲生父母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子女岁数已经超过18周岁,美国公民则不能以“近亲属”的名义为其继子女申请绿卡。若其继子女要通过其他方式申请绿卡的话,那么他/她就不得不面临一段相当长时间的等待。

最近,我们律师事务所接到不少关于这方面的咨询:

李女士询问:
“我于2001年同我14岁的儿子持旅游签证来美,护照过期后身份变成非法。一年之后,我同一美国公民结婚。现在我想申请绿卡。我想请问:我目前的配偶是否也可以为我的儿子申请绿卡?”

答:根据美国移民法对继父母和继子女的相关规定,如果该继子女关系是在继子女18岁生日之前产生的,则在申请绿卡时,该继子女为美国公民的“近亲亲属”。美国移民法对“近亲亲属”的移民,没有任何配额的限制,只要该子女合法进入美国,即可直接申请绿卡。在李女士的案件中,孩子以合法身份进入美国,在李女士同美国公民结婚时,未满18周岁。因此,他的继父可以“近亲亲属”的名义为其申请绿卡。

张先生问:
“一年前我以合法身份来美,不过目前身份已黑。我已同一美国公民结婚并于上月递交了绿卡申请。在等待裁决的同时,我20岁的女儿同我的前妻生活在中国。我想问,如果我想把女儿带到美国来,我目前的妻子是否能以“近亲亲属”的名义为其申请绿卡呢?”

答:在这起案件中,张先生的妻子不能以“近亲亲属”的名义为张先生的女儿申请移民。因为根据美国移民法的定义,张的女儿在张同其美国妻子结婚之前已经年满18周岁,不属于美国公民的“近亲亲属”的范畴。如果张先生想把他的女儿带到美国来,有两种可行的方法:一种是在张先生拿到绿卡之后,他以“家庭第二优先类”的名义为其女申请移民。该类适用于美国永久居民之配偶及未婚子女。只要张先生的女儿没有结婚,她就属于该类,可以申请绿卡。另一种方法就是在张先生成为美国公民之后,张先生以“家庭第一优先类”(适用于美国公民之任何年龄的未婚子女)的名义,或者以“家庭第三优先类”(适用于美国公民之已婚子女)的名义为其女申请移民。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识的了解,请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当成法律意见。如果有问题,可咨询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温勇律师。

联络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3166 Chestnut Drive Connector, Suite 168, Atlanta, GA 30340.
联络电话770-481-0609.
传真:770-481-0597.
E-mail: info@attorneyliu.com,Web address: www.attorneyliu.com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读者信箱(六):身份黑了之后可以留在美国合法调整身份吗?
移民大赦的春天正在走近﹖
移民法245(i)条款解读(二)
移民法 245(i)解读(三)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