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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受雇者满一年即可申请育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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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十二日电)立法院卫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两性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两性工作平等法”改名为“性别工作平等法”,删除申请育婴假的受雇者公司员工规模的限制,即无论公司大小,受雇者任职满一年以后,都可以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同时放宽陪产假日数,由二日增加为三日。

立法院上午审查两性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使两性工作平等法更符合“性别主流化”意涵,对性别多元与差异的理解与包容,因此将法案名称修改为“性别工作平等法”,其他条文也配合法案名称修正。

两性平等法原规定受雇者在配偶分娩时,雇主应该给予陪产假二日,陪产假期间工资照给,但修正条文放宽为三日。提案修正的民进党籍立委郑运鹏认为,自然产健保给付的住院日为三日,剖腹产为六日,因此原规定二日实在是不够,因此提案将陪产假放宽为三日。而劳委会表示,如此估计雇主将增加新台币两亿多元的支出。

两性平等法原本规定,三十人以上员工规模的受雇者,任职满一年以后,每一位子女满三岁前可以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在期间至子女满三岁为止,但不得超过两年。而修正条文则删除员工规模的限制,所有的受雇者,任职满一年以后,都可以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劳委会估计影响到九十万家企业。

修正条文规定,受雇者若请求育婴留职停薪、申请产假等,雇主不得拒绝,也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全勤奖金、考绩等其他不利处份。若雇主拒绝受雇者依规定提出产假、育婴假等,因此受到损害者,雇主应该负赔偿责任。

在罚则方面,修正条文也规定,雇主若违反两性平等法规定,对求职者或受雇者因性别或性倾向有差别待遇,包括:招募、教育训练、福利、薪资、资遣及解雇等就业歧视,将罚锾调高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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